云工信煤行〔2012〕1153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2012年12月5日,富源县老厂镇上厂煤矿一号井在北翼20212工作面下顺槽补巷放炮后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17人遇难,6人受伤。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安发电〔2012〕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排查确定应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煤矿矿井
按照《防突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立即督促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立即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矿井逐一进行认真排查,甄别出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煤矿矿井,立即督促煤矿企业委托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并将矿井名单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总后,务必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本州(市)汇总名单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排查确定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矿井,在突出危险性鉴定未完成前,一律按突出管理。
二、从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
已经完成突出煤层鉴定工作并经审查批复的矿井,由于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对这些矿井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仅限于某一煤层及某一鉴定区域(见附件)。因此,对此类矿井,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及时督促煤矿企业:
一是当采掘工程进入原鉴定报告圈定的范围以外,或者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米,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必须重新委托资质单位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一律按照突出管理。
二是煤矿在断层带、压力异常、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地质构造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预防突出事故的发生。
三是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和煤层赋存条件变化地带,要密切关注煤与瓦斯突出预兆,进行实时预测预报,如发现煤层瓦斯涌出异常,钻孔卡钻、喷孔等突出征预兆,须及时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三、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严格执行《防突规定》,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对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隐患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业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210号)要求,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的;
(二)应建未建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
(三)无瓦斯抽采、防突专项设计的,以及瓦斯抽采工程、防突专项工程未通过验收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五)抽采效果不达标的;
(六)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的;
(七)瓦斯超限作业的;
(八)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坚决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四类”矿井停产的要求
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近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12〕68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停产的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9万吨/年及以下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简称“四类”矿井)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停产矿井真停实停。
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程、规范、标准,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力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请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
附件:煤矿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批复情况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