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相关情况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2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政府新闻办今天(12月26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一)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忠玉介绍了《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今年11月20日,韩正市长签发了经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制定的背景: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一直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上海经济发展大局,同步规划、同步发展。从2006年起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11年,共排查各类企业332861家,排查出318646项隐患,整改309683项。2012年,共排查各类企业137472家,排查出153063项隐患,整改150710项。

  2009年《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和2011年《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都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措施写入了法律法规,国家安监总局还专门出台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为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办法》正是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做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随时都可能产生,它的成因比较复杂,有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造成。但是,制度不执行、管理不严格、排查不及时、治理不到位是最大的成因。所以,《办法》要求:一是,规定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应急、治理、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落实资金保障、监控措施、月度分析等责任,构筑生产经营单位对隐患从排查到治理的全过程管理机制。二是,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基础上,按危害程度、整改难度和排除时间,对事故隐患等级以及判断标准、处理程序作了细化。三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分类制度,开展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并规定了排查方式的具体措施。

  二、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要务,事故隐患排查是单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为了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办法》一是细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五项职责。二是规定了单位违法时主要负责人应受的行政处罚。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隐患排查治理的违法行为,在处罚单位时也设定了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形成从隐患问责到事故问责的全过程管理。三是规定了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对外披露。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且负有责任的,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记入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记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

  在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为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一是明确职责分工。规定了政府的领导责任,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责任,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在专业主管部门层面,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相应领域、事项的监管执法责任。二是细化监管要求。明确由监管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监管部门必须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时组织复查。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一级事故隐患,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等应急措施。三是确立年度督办计划制度。明确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事故隐患年度督办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对列入督办项目的标准及督办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和处罚条款,并针对监管部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具体规定。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上要求“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本市各有关部门一定会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做到政府监管部门严格执法,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守法,努力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力争将本市的安全生产事故降到最低限度,使上海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二)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沈伟忠介绍了本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下一阶段贯彻落实《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具体做法。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上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持续深入开展了“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年”等系列活动,同时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两个“五年规划”要求,从2006年开始,每年在全市各行业、领域,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连续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以及多轮次的全市安全大检查和“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全市上下集中开展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地下空间使用安全、京沪高铁沿线打非治违、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等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了一批威胁城市安全的隐患,特别是通过对重点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推动形成了本市涉及公共安全的“三个一点”,即企业投入一点、区级财政投入一点、市级财政投入一点的重大事故隐患投入机制。

  近6年来,本市共排查各类企业103万家,排查治理各类隐患128万项,投入治理资金30多亿元,有力推动了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

  在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同时,本市还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的体制机制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一方面,建立了市、区(县)、乡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四个层次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机制,尤其是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明确了市和区(县)重大隐患分级督办机制。根据“四级责任、分级督办”这一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举措,近6年来,安监、建设、消防、交通等部门共挂牌督办各类重大事故隐患项目、各重大消防隐患单位、各危险路段共计200余项。并且,还通过每年排查一批影响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梳理后列入市级督办治理。据统计,从2007年以来,已累计督办市级重大事故隐患项目65项,均按照年度治理目标完成了治理,取得了很好的治理成效,如杨浦大桥、陈海高速公路实施道路改造以后,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较大事故得到了明显遏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布局调整以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强化。此外,从2010年起,本市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月报制度和季度总结通报制度,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隐患排查信息系统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

  当然,随着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的不断出现,本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仍然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如非法客运等道路安全隐患、闲置厂房出租安全隐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非法充装灌装液化气安全隐患、废品加工、木器加工等各类小企业消防安全隐患、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轨道交通)消防安全隐患等,依然威胁着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环境。随着《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本市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是细化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的分级标准。根据办法规定的三级隐患标准,会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各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分级的评判标准和执行指南。

  二是进一步规范市级督办事故隐患的督办和计划。根据办法的规定,以市安委会(办)名义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对市和区(县)二级督办和计划事项进行明确和规范。

  三是制定市和区(县)二级督办事故隐患过程管理制度。制定督办事故隐患的现状评估、审查、销号等相关制度或操作规程,加强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治理、方案、报告、计划、监控、资金落实、核查和解除督办等全过程管理。

  四是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隐患排查治理现状。继续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月度统计和季度报告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月度报表。继续实施市级督办隐患半年度社会公布,对信用信息记录进行共享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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