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项目支出资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部门、单位未使用完毕的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全部收回预算。”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一律取消采购项目,资金收回省级预算;采购项目完成后的预算资金结余,全部收回省级预算。”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部门、单位当年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情况应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工作不落实、执行进度慢的部门、单位,应适当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四、增加第十六条“严格部门实有资金账户及结余资金管理。预算年度结束后,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实有资金账户及历年结余资金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部门安排部门、单位预算要与部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及历年结余资金情况相挂钩,严格审批,规范使用,逐步消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与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省属企业(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第四条  项目支出资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部门、单位未使用完毕的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全部收回预算。

  第五条  部门、单位应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转。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对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第六条  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指标,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七条  结余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

  第八条  人员经费结余,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年终清算后全部收回省级预算;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全部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九条  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中央专项补助项目支出结余,中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省级预算。属省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省级预算。

  第十条  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一律取消采购项目,资金收回省级预算;采购项目完成后的预算资金结余,全部收回省级预算。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工程竣工后结余的项目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省级预算。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当年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情况应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工作不落实、执行进度慢的部门、单位,应适当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三条  对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应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省级预算。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执收部门、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统一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通过汇缴结算专户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严格特设专户管理。清理和规范现有特设专户。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开设新的特设专户。切实加强特设专户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特设专户年终资金余额,要分清结转结余资金,对上年结余的资金要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部门实有资金账户及结余资金管理。预算年度结束后,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实有资金账户及历年结余资金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部门安排部门、单位预算要与部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及历年结余资金情况相挂钩,严格审批,规范使用,逐步消化。

  第十七条  对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其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省级预算执行管理措施,督促和配合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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