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体〔2012〕8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和十七届六中全会“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青少年艺术教育彩虹行动计划”,加强校园文化环境建设,市教委决定于2012年起在全市开展上海市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本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
二、创建条件
(一)办学理念正确,将艺术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领导重视艺术教育工作并参与管理,定期研究校园文化环境的建设与发展,每年制定相关计划与总结,并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二)加强校园文化环境建设,营造向真、向上、向善、向美的
校园文化氛围,如艺术长廊、橱窗、艺术角、大舞台、广播台、校园网等,为学生提供充分展示艺术才能和艺术特长的平台;
(三)注重提升校园文化环境内涵,并形成鲜明的文化艺术环境
特色;
(四)艺术课程、学生艺术实践时间得以保证,积极组建学生文
化艺术社团,开展特色校园文化艺术活动,学生参与艺术教育实践活动率达100%,学生艺术社团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并取得较好成绩;
(五)自觉参与创建校园文化环境建设,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项经费予以保障,有相应的硬件与器材、设施;
(六)近年来在校园文化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形成工作经验并对周边学校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七)“十一五”期间被评为市或区(县)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
三、创建名额
“十二五”期间全市共创建上海市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示范学校100所。
四、创建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区县教育局做好宣传、发动、创建、推荐工作;
(二)符合创建条件的学校可填写《上海市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示范学校创建备案表》,并附创建材料(2500字左右),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中小学各1所,于12月28日前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备案;
(三)市教委体卫艺科处负责对上海市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示范学校的审核认定;
(四)经审核认定的“上海市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示范学校”,由市教委正式命名并授牌。
被命名为“上海市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示范学校”的学校,要不断总结经验,组织观摩和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的作用。
联系人:蒋萍芳;联系电话:23116753;联系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330A室邮编:200003
附件:上海市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示范学校备案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上海市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示范学校备案表
申报单位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地址 | ||||||
学生数 | 艺术教育经费投入数 | |||||
每学年人均参与艺术教育活动次数: | ||||||
年度获得艺术教育最高奖项(集体): | ||||||
学校文化环境内涵特色 | ||||||
学校文化环境硬件建设情况 | ||||||
校园文化环境建设情况综述:含基本情况、取得主要成绩、做法和经验,今后发展思路与措施(2500字以内,可附页) | ||||||
创建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 |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 | |||||
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 | ||||||
此表填写一式两份,于12月28日前寄至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地址:大沽路100号330A邮编:200003,邮箱:jiangpingfang2012@hotmail.com联系人:蒋萍芳电话:23116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