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大连市、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厅): 近日,我国北方部分地区遭遇暴雪天气,影响了蔬菜生产和运输,部分城市蔬菜价格明显上涨。为充分发挥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作用,保障受灾地区蔬菜市场供应,稳定蔬菜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等受灾地区省级发展改革、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大城市,认真落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四部门《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252号)和《关于做好今年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12]3101号)要求,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投放储备蔬菜,增加市场供应,平抑蔬菜价格波动。同时,要发挥生产基地和龙头企业窖藏蔬菜的作用,积极组织蔬菜货源,加强调运,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其他地区的省级发展改革、商务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督促检查,要求相关城市按不低于城区常住人口5-7天的消费量保障储备规模,加强市场监测,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投放预案,如遇市场异常波动,及时投放储备蔬菜。 三、各省级发展改革、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领导,指导相关城市不断完善储备制度。同时,将蔬菜储备和投放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必要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