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四平市等11个市(县)开展吉林省质量强市(县)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4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开展争创“吉林省质量强县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经审核,批准四平市等11个市(县)开展首批“吉林省质量强市(县)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详见附件)。为做好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创建。获得批准开展创建活动的市(县)应在3个月内提出具体创建计划,并在24个月内完成有关创建工作,向省质量强省战略联席会议提出验收申请。

  二、现场验收。对申请验收的市(县),将组织专家按照考核验收指标和评分规则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开展满意度调查,并听取城市市民的意见。

  三、公示授牌。根据现场考核验收情况,经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后,最终做出授予 “吉林省质量强市(县)示范城市”称号的决定,并对有关城市进行授牌。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把“吉林省质量强市(县)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与深化质量强市(县)活动相结合。把创建活动作为重要抓手,推进本地区“质量强市(县)”活动向纵深发展,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促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2.要把创建活动同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和《吉林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相结合。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推动地方政府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和《吉林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建立实施质量强市(县)联席会议制度,使《质量发展纲要》和《吉林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的各项措施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提高城市质量综合水平,推动建设质量强市(县),为建设质量强省奠定基础。

  3.要把创建活动与服务民生和创先争优相结合。各地政府在创建活动过程中,要积极听取民众意见,加强质量公共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质量问题,让质量发展的成果惠及人民,把为人民服务,提升人民对质量的满意程度作为“吉林省质量强市(县)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宗旨和最终落脚点。

  联系单位:吉林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

  地    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088号

  邮    编:130022

  联系电话:85237070     85237071

  联 系 人:赵立新      李   艳

  附    件:开展吉林省质量强市(县)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名单

  2012年12月20日

 

  附件:

  开展吉林省质量强市(县)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名单

  1、四平市人民政府

  2、辽源市人民政府

  3、永吉县人民政府

  4、磐石县人民政府

  5、延吉市人民政府

  6、敦化市人民政府

  7、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8、洮南市人民政府

  9、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10、临江市人民政府

  11、抚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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