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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扶持和壮大远洋渔业”的重要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指导和促进“十二五”及未来一段时期我国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商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远洋渔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发展远洋渔业具有重大意义。海洋渔业资源是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大力发展远洋渔业,有利于缓解我国人均资源短缺、保障优质动物蛋白供给、维护国家食物安全,有利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开发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改善渔业产业结构、拓展渔业发展空间、提高产业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增强我国在相关国际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巩固深化我与有关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发展远洋渔业还能带动船舶及装备设计制造、水产品冷藏加工和物流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建设现代渔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农渔民就业和收入、调剂国内市场水产品供给等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远洋渔业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经过26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主要远洋渔业国家之一,2011年总产量和总产值分别达到115万吨和126亿元,作业渔船1628艘,运回水产品63万吨。我国远洋渔业虽然规模较大,但在装备水平、生产效率、科技支撑、综合开发能力等方面,与发达远洋渔业国家和地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同时,近年来国际海洋资源保护和渔业管理日趋严格,远洋渔业竞争日趋激烈,海上和有关国家安全环境日趋复杂,远洋渔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但是,我国整体实力增强及对外开放战略为远洋渔业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我国在人力资源、技术科研、装备制造、市场潜力等方面仍具有比较优势,公海部分中上层渔业资源仍具有一定开发潜力,我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展互利互惠渔业合作还有发展空间,国际渔业管理机制及远洋渔业生产格局正处在加速形成和调整变化之中,我国发展远洋渔业仍具备一定的有利条件。挑战与机遇并存,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处在关键时期。

  二、总体思路

  (三)“十二五”及未来一段时期远洋渔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远洋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升远洋渔业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优化生产布局、加强能力建设、完善产业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为重点,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着力增强企业实力和产业综合效益,坚持国内管理和国际规则相衔接,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努力将我国远洋渔业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支撑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国从远洋渔业大国向远洋渔业强国转变。

  三、优化远洋渔业生产布局

  (四)发展壮大大洋性渔业。目前一些传统大洋性捕捞品种已被充分利用,但还有一些品种资源如中上层鱼类、头足类、软体动物和南极磷虾等尚有开发潜力。我国要在有关国际渔业组织框架下,推动大洋性渔业有序发展,进一步增强公海渔业资源占有份额和开发能力。努力争取和扩大金枪鱼捕捞配额,稳步发展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及金枪鱼围网渔业,适度扩大冰鲜及低温金枪鱼延绳钓渔业,采取可行的合作方式开发中西部太平洋、印度洋岛国水域金枪鱼资源;有序扩大鱿钓渔业规模,稳步提高北太平洋、东南太平洋和西南大西洋公海鱿鱼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积极探捕开发新渔场;稳定东南太平洋竹荚鱼渔业,探索大型拖网加工船队后备资源和渔场;积极开发秋刀鱼等其他中上层渔业资源。

  (五)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以转变合作模式、提升管理水平和防范经营风险为重点,加强政府间双边渔业合作磋商,鼓励企业与入渔国建立互惠互利和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动过洋性渔业转型升级。合理调整西非项目生产结构,科学利用中上层鱼类和底层渔业资源,适度发展变水层拖网、钓、围网等其他作业方式,拓展外海渔业;稳妥推进周边国家海域合作项目,在规范管理、规避风险、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与东南亚国家渔业合作,减少涉外违规事件;探索与东非、西亚、中南美洲等区域有条件的国家开展渔业合作,做好前期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行性研究。

  (六)积极开发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框架下,以开发南极磷虾资源为重点,深入开展南极海洋生物资源调查研究、探捕开发和加工利用。进一步摸清资源分布,扩大探捕规模,促进产品研发,努力开拓市场,探索盈利模式。加快渔船及捕捞、加工设备改造和添置,积极开展南极磷虾产品综合利用和精深加工,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经济效益。条件成熟时,鼓励企业引进、自行建造专业南极磷虾捕捞船,力争早日实现南极磷虾商业性规模开发利用。

  四、加强远洋渔业能力建设

  (七)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以高效、节能、环保和安全为目标,积极推动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的更新、改造和升级,逐步实现远洋渔船的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在符合国际渔业管理规则并具有捕捞配额的前提下,鼓励建造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金枪鱼围网船、大型拖网加工船替代老旧渔船;鼓励建造标准化、专业化鱿鱼钓船,推动鱿钓渔船更新和升级换代;适量建造专业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及秋刀鱼捕捞渔船,增强资源开发能力;推动过洋性作业渔船更新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近海捕捞渔船改造后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发展符合国际市场准入标准及双边入渔协议的新型专业化渔船,改善过洋性渔船装备水平。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安全型渔船,提高玻璃钢渔船制造工艺和实际应用水平。鼓励国内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参与远洋渔船建造。逐步淘汰双拖网渔船等资源破坏性较大及国际上限制发展的渔船。

  (八)提高远洋渔业科技研发能力。积极实施公海、主要入渔国和极地海域渔业资源探捕调查,建设专业远洋渔业资源调查船,推进远洋渔业资源常规化调查监测。加大远洋渔业科技投入,打造国家级远洋渔业科研平台,加强对先进远洋渔船、船用设备、新型渔具渔法及捕捞节能降耗技术的开发研究,提高远洋渔业自动化、信息化和数字化水平,增强科技创新对远洋渔业发展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九)加强远洋渔业专业人才培养。重视远洋渔业人才培养,加快组建国家核心远洋渔业科研团队,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联合,培养适应现代远洋渔业发展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加强远洋渔船职务船员及普通船员的法律、技能、安全、外语和涉外知识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和专业能力。积极依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支农惠农政策,开展远洋渔船船员的培养,引导国内近海捕捞渔民转产从事远洋渔业,为远洋渔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五、完善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十)延长远洋渔业产业链条。鼓励有条件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提高捕捞能力的同时,积极发展捕捞相关配套产业,努力延长和完善产业链条,促进远洋渔业捕捞、加工、流通、补给等各环节全面协调发展。积极发展大宗捕捞产品的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提高产品加工利用率,提升产品附加值;加强远洋渔业产品的宣传和国内外市场开拓工作,培育知名行业品牌;加强冷链物流配送和国内外销售网络建设,推动捕捞企业与批发市场及超市对接。积极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鼓励远洋捕捞产品运回国内销售,丰富和调剂国内水产品市场。

  (十一)加快远洋渔业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主要集中作业海域的沿岸国和地区建立远洋渔业海外综合性基地,建设码头、冷库及渔船修造厂等基础设施,完善生产配套服务设施。结合远洋渔业企业分布及区域优势,在国内沿海重点地区建立远洋渔业生产和产品加工、集散基地,完善鱿鱼、金枪鱼等大宗捕捞品种冷库、加工和物流设施,建立专业性交易市场或平台,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加快与远洋渔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的渔需物资供应、冷链运输及补给能力建设,形成完整的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六、加强远洋渔业政策支持

  (十二)加大远洋渔业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完善和落实远洋渔业补贴、税收等优惠政策,规范企业运作,强化执行监管,充分发挥扶持政策对远洋渔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大远洋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探捕、渔船更新建造、基地建设、产品研发加工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结合地区发展目标和重点,积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研究建立扶持远洋渔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对远洋渔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远洋渔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支持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提升远洋渔业管理水平

  (十三)完善远洋渔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国际渔业管理规则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远洋渔业管理法规和政策措施,适应远洋渔业发展的新变化和新要求,推动远洋渔业管理制度创新。强化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国家观察员派遣、标准化渔捞日志、合法捕捞证明等管理措施,严格禁止非法、不报告、不管制(IUU)的渔业活动,全面提高履行国际渔业公约、协定的能力。完善远洋渔船管理制度,开拓远洋渔业发展方式,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促进远洋渔船高效、科学、安全管理。改进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业项目管理制度,提高远洋渔业从业条件和标准,加强企业内部制度、队伍、管理和文化建设,着力提升企业质量、素质、能力和水平,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十四)加强远洋渔船船员管理。严格执行远洋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和执证上岗制度,按规定配备作业渔船船员。强化派出船员的安全生产、外事纪律、国际管理规则和环保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风险防范技能,严格遵守国际公约、协定和入渔国法律法规。保障远洋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船员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完善并落实远洋渔业船员保险制度,加强船员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五)强化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远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船东、船长责任。完善企业及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安全风险防控、预报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远洋渔船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理机制,加强应急救援专项气象保障服务,及时处理远洋渔业涉外和安全事件。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渔船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和安全检验工作,制定老旧远洋渔船报废标准。积极研究和借鉴国际渔船安全标准,不断提高渔船安全和装备水平。深入开展远洋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提高远洋渔业行业组织化程度。建立和完善远洋渔业行业协会等协调自律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组织协调远洋渔业生产、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组织市场开发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联合和合作,发挥骨干企业的主力军作用,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在生产组织、渔获销售、后勤补给等方面的相互协作,增强自我协调能力。加强远洋渔业发展相关的国际、国内问题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国际交流合作,为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

  农渔发[2012]30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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