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2012年11月28日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这是我省科技工作的一件大事。《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正式施行之前,本报记者就《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关情况采访了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文卿。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条例》,修订《条例》的意义在哪里?
李文卿:修订《条例》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首先,《甘肃省科技进步条例》自1994年颁布实施之后,为我省科技进步工作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2007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实施后,原先制定的《条例》已难以体现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要求,因此,《条例》的修订是与国家上位法衔接一致的需要。其次,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科技投入严重不足,自主创新整体能力薄弱,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急需加快,科技与经济结合不紧密、创新主体不活跃、创新机制不健全、创新人才不适应、创新载体不够多等问题突出,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原《条例》已经难以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为了从制度上解决我省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因此,《条例》的修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三,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措施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甘肃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显著的成效,有必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规形式对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保障,也是对《条例》进行修订的必然要求。因此,《条例》的修订是将科技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的需要。
《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建设创新型甘肃的重要法律保障。
记者:修订后的《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有哪些新的特点?
李文卿:修订后的《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共8章51条,设总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此次修订体现了省情和地方特色,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突出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条例》对政府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和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方面作了规定;对企业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引起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面都做了相应规定。二是强化了协同创新原则。《条例》对政府建立完善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协同创新,提高创新整体效能等作了规定;同时对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协同创新也作了规定。三是体现了区域创新、地方主导要求。《条例》明确了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责任主体,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考核制度。四是体现了以人为本、宽容失败的特点。《条例》对科学技术人员激励措施、职称评定、权益保护、科研诚信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五是关注了民生科技与民族政策。《条例》对政府支持发展民生科技以及扶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科技事业作了规定。与1994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充分体现了国家科技进步法的基本要求,围绕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我省实际,将国家和本省一些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对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型甘肃目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记者:《条例》对于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李文卿:在企业技术进步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为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为促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核准)的重要内容,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为推进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将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记者:《条例》对于强化协同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李文卿:《条例》明确了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目标责任主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考核制度,将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列入政府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在强化协同创新方面,规定“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通过项目合作、共建技术研发转化平台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开展协同创新,加快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未来,我省将从重大前瞻性科学问题、行业产业共性技术问题、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的突出问题出发,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多功能的综合优势,联合国内外各类创新力量,建立一批协同创新平台,形成“多元、融合、动态、持续”的协同创新模式与机制,培养大批拔尖创新人才,逐步成为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和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条例》对民生科技有哪些要求?
李文卿:在民生科技领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疾病防治、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民生科技是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通过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面向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应用示范,使科技成果更好更多地惠及民众,提升科技支撑和服务社会发展的能力。
记者:《条例》在科技人员激励措施、权益保护等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李文卿:为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动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入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保障科技人员权益,规定“科学技术人员的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成果转化等业绩,应当作为项目申报、岗位聘用、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的主要依据。科学技术人员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时限,可以计入专业工作经历,作为职务(职称)评聘的依据之一。”《条例》从科研活动特点出发,作了宽容失败、科研诚信等方面的规定。
记者:《条例》在科技经费投入、科技金融等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李文卿:《条例》规定“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一点五以上。”为保障省属科学技术研发机构的发展,《条例》规定“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此外,《条例》对专项基金、创业风险投资、信贷保险、项目后补助、统计监测评估制度方面的内容也作了相应规定。
记者:在全国与全省科技创新大会之后,《条例》的出台,将会对我省科技事业发展起到什么作用?
李文卿: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突出体现了“企业主体、协同创新”八个字,围绕实现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形成协同创新的局面,迫切需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全省科技创新大会正是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而召开的,省委省政府制定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集中体现了我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程当中对科技的支撑引领、创新驱动的迫切要求,体现出依靠科技破解发展难题,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不紧密、创新主体不活跃、创新机制不健全、创新人才不适应、创新载体不够多等突出问题。《意见》确定了当前至2020年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为甘肃省特色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作出了总体设计。我们在修订《条例》过程中,充分吸取了全国与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实质,结合我省实际,将其中的重点内容要求,充实在法规条文之中,使《条例》更全面、更丰富,更具时代特点。可以说,全国与全省科技大会精神为《条例》的修订提供了正确导向和鲜活素材,《条例》为贯彻落实全国与全省科技大会精神提供了目标底线和法律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为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构建甘肃特色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甘肃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记者:执行《条例》的难点有哪些,下一步如何落实《条例》?
李文卿:科技法规的特点决定了其难点,执行主体的广泛性决定了《条例》落实的难度。第一个难点是《条例》执行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追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涉及面广,执行主体较多,涉及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因此,落实《条例》就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密切协同、共同推进,才能使《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第二个难点是科技经费投入指标,即省财政科技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指标的落实。2010年全省财政科技投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仅为0.74%,省委省政府确定了我省2020年省、市、县财政科技投入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要分别达到2.2%、2.0%、1.8%,科技投入指标决定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中的“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2.5%”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加强市县科技进步考核,逐步加大市县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第三个难点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列入政府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必须坚持区域创新地方主导的原则,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考核机制,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加快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第四个难点是落实科学技术人员选拔激励和权益保障。必须协同、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制定完善有关措施、办法,切实将《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熟悉了解《条例》各项规定,为贯彻落实《条例》奠定基础。二是围绕《条例》规定,抓紧制定完善相关措施办法,确保《条例》各项规定的有效落实。三是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快形成区域创新地方主导的新格局。四是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所属相关部门加大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落实《条例》规定。五是建立健全科技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省科教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协同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甘肃日报 记者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