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变更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主体的函》(皖食药监财函〔2012〕30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将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主体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为设区的市级和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根据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你局应向省物价部门申请办理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按照票据购领渠道办理非税收入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设区的市和广德县、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时,向申请企业收取GSP认证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07〕94号、皖价费〔2004〕38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主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GSP认证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列“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8目“GSP认证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本文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