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2013年第1季度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吉林省内肥料企业生产的各种型号的肥料产品。本方案内容包含引用的实施规范、抽查产品范围、检验费用、注意事项、方案说明、拟抽查企业名单等。
二、本方案引用的规范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401.1-2010
三、抽查产品范围省内复混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各种肥料产品,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4类产品。
四、检验费用(略)
五、关于抽样、检验、结果告知、异议处理复检等有关具体情况说明1、监督抽查名单的规定:监督抽查企业名单应保密,抽样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通知被监督抽查企业;2、抽样人员的规定:抽样人员应为质检机构工作人员,抽样前应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确保抽样人员掌握该方案的有关内容和工作程序;抽样时应不少于2人。省质监局将组织对抽样现场实施随机检查,对未现场检查的部分企业进行回访,了解抽样的具体情况;3、质检机构的规定:抽样、检验期间不得以监督抽查名义与被监督抽查企业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等有偿服务;4、样品管理的规定:质检机构要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样品带回质检机构后应立即入库并登记,样品流转要有明确记录;5、样品检验的规定:样品应在登记后3日内进行检验;6、出具检验报告的规定:质检机构在检验结束后3日内签发检验报告并上报省质监局,质检机构任何人员不得泄露检验结果;7、检验结果告知的规定:检验结果由省质监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告知企业;8、异议复检受理的规定:企业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的,由省质监局负责受理并依法办理;9、拒检确认书必须由企业所在地质监局确认并在带回质检机构后2日内上报省质监局。
六、方案说明1、本方案关于监督抽查抽样方法、检验项目、结果判定、异议处理及复检等内容按照产品种类不同,以引用规范的内容为准。2、本方案由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制定并负责解释。3、由于抽样、检验等过程不按规定执行,导致的后果由质检机构承担。
七、拟监督抽查名单(略)1、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样品抽取的,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局签字确认,仅有企业说明没有当地局确认的无效。2、承检机构在组织开展抽样工作前2天,要编写具体抽样计划,列出每户企业抽样的具体时间表上报省质监局。3、仅当(一)所列名单中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抽样时,采用(二)名单抽样,按照每个地区自上而下的顺序抽取,抽够规定数量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