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透明,建立公众监督机制。
新农村建设中实施的各种项目,不仅是促进当地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当地群众意愿的集中体现。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从立项、申报、批复到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始终坚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和决策作用,并按照程序,及时向村民公开、公示,让群众最大程度地实施对项目建设的监督。
二、坚持标准,建立沟通协作机制。
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主动加强与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按照上级要求和《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审计力度,定期进行跟踪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进行纠正,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申报情况相符。
三、明确责任,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按照《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市、镇两级财政和新农办中,确定了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人员,定期对台帐、资料进行审计,全程监督和规范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做到专款专用,转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