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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川渝合作示范区(广安片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3

发改地区[2012]35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报送川渝合作(广安)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函》(川府发电〔2012〕21号)收悉。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在川渝毗邻的潼南、广安建设川渝合作示范区”和“要制定有关城市群发展规划和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要求,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川渝合作示范区(广安片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跨越发展和转型发展,着力提高基础设施一体化水平,着力强化产业合作基地建设,着力加强生态环境共建共治,着力推进公共服务对接共享,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把示范区建设成为川渝合作发展的先导区,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实施意见,推动方案的实施。要将示范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成渝经济区两省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部署。

  四、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协调,在重大项目、重大政策、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帮助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委将加强跟踪分析,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方案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推进川渝合作示范区(广安片区)建设是贯彻落实《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川渝毗邻地区加快发展和成渝经济区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成渝经济区乃至全国区域合作的典范。

  附件:川渝合作示范区(广安片区)建设总体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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