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3年省级部门资产配置预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3

省级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3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甘财预〔2012〕41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从2013年起,正式编制新增资产配置和国有资产收入预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范围、内容和原则

  (一)编制范围

  2013年资产配置预算编制范围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填报部门预算中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

  (二)编制内容

  1、2013年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内容为办公用房、车辆、办公设备和单件价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等四项资产,包括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购置的以上四项资产(含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省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年初预算由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

  (三)编制原则

  1、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存量确定增量、用增量调整存量;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2、国有资产收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专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及安排的支出必须编制预算。

  二、新增资产配置和国有资产收入预算编审程序

  (一)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审程序

  1、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在2013年用于新增资产购置的支出,须填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表》(附件一)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附件二)。省财政厅按以下程序审核:

  (1)资产管理处根据单位资产存量、配置标准和国有资产收入情况,对单位配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2)部门预算处根据资产管理处的审核意见,提出资产配置的资金安排意见,随“一下”下达各部门。

  (3)各单位对省财政厅“一下”资产购置控制数及时提出反馈意见,在“二上”时报送省财政厅。

  2、年初部门预算批复后,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部门(单位)待细化项目支出预算、追加预算中涉及资产购置的,先申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单位资产存量和配置标准提出初审意见,部门预算处再依据资产管理处的审核意见确定是否安排资金。若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单位需将资产购置结果反馈资产管理处,经批复后办理资产入账手续;资产管理处审核不同意的,部门预算处不予安排资金。

  (二)国有资产收入及使用的审核程序

  1、年初预算中,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填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计划表》(附件三)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支出预算表》(附件四)。省财政厅按以下程序审核:

  (1)资产管理处根据《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甘财资〔2009〕117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3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的规定,在省财政统筹后对成本性支出进行审核;利用国有资产收入购置资产的,按资产配置预算审核程序进行审核。

  (2)部门预算处根据资产管理处的审核意见,提出资金安排意见,随“一下”下达各部门。

  (3)预算处根据资产管理处和部门预算处的审核意见汇总审定,纳入部门预算。

  2、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利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相关支出时,必须填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支出审批表》(附件五),上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库处核定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入库进度,以及年初部门预算中单位编报的收入预计情况,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3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的规定,财政统筹20%后,在扣除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而形成的成本性支出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后,再由部门预算处和预算处复核、国库处核拨资金。年终如有超收,超收部分按50%统筹后,再由资产管理处和相关部门预算处核定其支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在2013年部门预算中申报新增资产和国有资产收入及使用情况时,要按省财政厅下发的格式制作电子表格和纸质报表,并就资产存量、配置计划和和国有资产收入的使用作详细的文字说明(包括配置依据、理由、经费来源及额度等),在预算“一上”时统一报送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二)各单位未按要求编报资产配置预算的,财政不审批新增资产配置事项,不安排资产购置经费,单位不得进行新增资产配置;未纳入资产配置预算的新增资产,省财政厅对资产的登记、确认、核销不予批复,决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三)为确保资产配置和国有资产收入及使用预算编审工作顺利推行,各单位要加强与省财政厅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将进展情况反馈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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