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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严格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标考核,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不断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深入推进平安工地长效机制建设,经研究,交通运输部与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安全工作成效显著、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已交工验收的“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冠名为“平安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冠名范围及资格条件

  冠名项目应是交通运输部提名的“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部级示范创建项目提名名单,并通过了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施工期内“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均为“示范”等级,安全管理有突出经验,“平安工地”示范引导作用明显;

  (三)项目建设规模大、施工工艺复杂、作业安全风险高;

  (四)积极推广、采用或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保障施工安全;

  (五)施工工期合理,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予以受理冠名申请: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存在未批先建、违反招投标规定等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

  (二)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采用国家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四)施工期间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挂牌督办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桥梁、隧道工程等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

  (六)施工中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七)未按规定落实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或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的;

  (八)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冠名组织工作

  交通运输部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组织“平安工程”冠名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与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负责实施。

  三、冠名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独立的示范创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申报表》(见附件)。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

  中央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或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可由中央企业总部受理申报,并出具推荐意见,但须征求项目施工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冠名申报资料

  (一)《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申报表》;

  (二)项目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已经完成交工验收的应附验收报告(证书)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施工安全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等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台账、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相关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四)反映工程项目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特点、主要业绩、具体做法、突出经验、考核评价结果以及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字数2000字以内,含电子文档);材料还应包括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执行的相关证明材料,施工安全生产活动状况的彩色照片册,以及附解说词的项目安全生产介绍光盘(时间不超过10分钟)。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冠名审核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三)《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四)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

  六、冠名审核方式

  冠名前应采取专家会审与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并通过联合审定后确定冠名项目名单。

  (一)专家会审。会审专家组从交通运输部施工安全管理专家库和安全监管总局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专家应当回避。

  会审专家组按照冠名审核依据,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与评价,提出“平安工程”候选项目建议,需要现场进一步复核的应提出复核项目名单。

  (二)现场复核。根据专家会审意见,需要现场复核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组织现场抽查,提出现场复核抽查意见。

  (三)联合审定。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与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对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联合审定,经审定通过的项目,可作为“平安工程”候选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周。

  七、冠名方式

  公示无异议的候选项目,交通运输部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文冠名,对主要的参建单位授予“平安工程”证书。

  企业获得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可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良好证明。

  八、冠名工作要求

  “平安工程”冠名是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过程管理状况良好的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每年9月30日为向部申报的截止时间。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其申报参评资格。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冠名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冠名,追回证书,并作为不良信用予以记录。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自行对外透露评审结果。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清退出专家库。

  交通运输部    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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