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企〔2012〕174号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区直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12〕373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我区《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非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境外子企业基本情况表”(财会年企补16表)由境外子企业分户填报,“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会年企补17表)由直接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一级单位填报,其他补充指标表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
三、企业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录入、审核、汇总(合并)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企业集团应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五、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应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38项具体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境外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相关规定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填报,分户填报和录入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七、厂办大集体财务会计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指地方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地方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软件中的集体企业决算任务中填报。
八、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和直属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汇总(合并)。
(一)2012年度企业决算报表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的时间为:2013年3月15日前。各市财政局应将本地区所属企业报表汇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一份;区直各有关单位应将所属企业的报表汇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和有关业务处室各一份;自治区直属企业在向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报送报表的同时,抄送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各市财政局报送内容包括:1.2012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
(三)区直各有关单位报送内容包括:1.2012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
(四)自治区直属企业报送内容包括:1.2012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2.合并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管理建议书。出具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五)各单位在决算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决算数据的分析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结合一年来经济运行情况,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附件6),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重大事项、存在问题、风险管控等情况及相关建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总结。
(六)各编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和自治区财政厅统一下发的增加参数进行决算数据的逐级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七)自治区财政厅将于2013年3月底对全区国有、集体和非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验审。为保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质量,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各地市、区直各单位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决算工作,注册会计师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九、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和直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统一格式向企业布置决算工作,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附件:1.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2.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3.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
4.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5.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6.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