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3377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渡口府办发〔2015〕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大渡口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
大渡口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区情实际,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区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公共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抓手,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加快经济转型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一)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根据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到2020年,全区养老床位总数达到250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到35张;建成社区养老服务站30个。
(二)积极培育发展为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养老产品开发和为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帮助等。力争到2020年,培育和引进5~6家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从事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等相关服务。
(三)稳妥探索养老院设立医院、医院举办养老院、养老院与医院联办等形式,构建养老与医疗相互融合的服务模式。力争到2020年,建成2~3家医养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机构。
三、重点措施
(一)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事业。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明确各级养老设施规划布局。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依托小南海片区良好自然生态环境,积极谋划引进优质企业,建设中高端健康养老基地。在符合国土、规划等规章规划的前提下,支持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重点支持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发展。
(二)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机构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等用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兴办各种形式的社区托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依托“老吾老”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三)深化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模式。探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委托给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充分发挥社区用房、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支撑居家养老的平台作用,鼓励各镇街利用社区用房、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引进社会机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社区食堂、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推动“老吾老”老年人活动中心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机构管理运营“老吾老”老年人活动中心,通过市场化手段,打造品牌化、规模化、标准化的社区养老服务平台。
(四)兴办“医养结合”新型养老机构。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老年人卫生健康服务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对接。支持区内已开设老年病科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养结合类别医疗机构。支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医养互助共建协作,可由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设置分支机构,也可采取合作形式,由医疗机构提供巡诊、上门等契约式医疗服务。
(五)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积极探索社会组织承接养老服务的运行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实践园孵化功能,鼓励引导社会工作、福利服务、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涉老服务。引导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龄产业协会、专业人员协会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评估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实现全区养老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建立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医疗、教育、法律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养老、助老志愿者服务。
(六)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引导社会投资的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养老机构硬件设施的审核、验收管理,确保养老服务场所安全、规范、便利。
(七)提高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素质。支持旅游学校、商务学校、重钢技校等职业教育学校或培训机构结合市场需求,逐步设立养老服务、老年学、老年心理学等专业,探索在职业教育学校、培训机构实施养老护理员委托培养机制。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逐步推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管理,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四、扶持政策
(一)规划用地。
1.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按照规划全覆盖确定的区位、规模等标准配置相关养老服务设施。
2. 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设施,享受相应的土地供应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经营性用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偿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二)经费补助。
1. 床位建设补助。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自建用房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6000元,租赁用房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1500元。
2. 床位运营补助。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根据《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渝民发〔2013〕91号)申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合评定情况给予大渡口区籍入住老人床位运营补助。三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二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50元。床位运营补助按床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
3. 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各项社会保险,以减轻机构运营风险。对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所需保费由区财政按1/3的比例进行补助。
4. 就业及社保补贴。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其他政策支持。
1. 鼓励金融部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符合政策、规模较大、前景较好、产权清晰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增加信贷投入,简化审批手续。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和平台为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咨询、资产管理等服务。
2. 对仅提供对内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在设置医疗机构时,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简化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取得设置批准的医疗机构在通过消防、环保、放射评估等部门认可后,可向区卫计委申请执业,区卫计委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业验收,合格的予以执业许可。养老机构内设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按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格。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的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推荐评优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3. 鼓励各镇街、各部门根据居家养老买服务的项目需要,通过签约、财政补贴等方式,积极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社区涉老服务业提供的养老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区民政局牵头,教育、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商委、安监、建设、房管、公安、规划、国土、消防、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和各镇街共同参与,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联系机制,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区民政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大督促指导,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发改委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区财政局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其他各职能部门和镇街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加强管理服务,形成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区民政局要强化行业管理,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等级评定、护理员培训、服务质量和入住对象评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等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区消防支队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区食药监分局要加强对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管,严防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擅自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的用途;严禁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确保公益性质,严禁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每年对享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应收回各项补助资金,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若在此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