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规定,经考核评审和质量检测合格,批准西藏自治区当雄县牦牛冻精站等3家单位从事牛冷冻精液生产经营,现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见附件1,各单位验收合格种公牛名单见附件2),有效期为3年。自本公告颁发之日起,原许可证自动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目录(201212)
2.各单位验收合格种公牛名单
农业部
2012年11月29日
附件:
2012GG1863.CE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规定,经考核评审和质量检测合格,批准西藏自治区当雄县牦牛冻精站等3家单位从事牛冷冻精液生产经营,现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见附件1,各单位验收合格种公牛名单见附件2),有效期为3年。自本公告颁发之日起,原许可证自动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目录(201212)
2.各单位验收合格种公牛名单
农业部
2012年11月29日
附件:
2012GG1863.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