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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流通函[2012]1058号
【发布时间】2012-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廉政建设,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项目的实施机关由商务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同时,我部将《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变更审批工作正式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制订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在认真总结2011年度商务部委托审批工作经验基础上,做好2012年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不得将审批权委托其他单位。年度新增典当行批准设立结果报商务部备案,并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审批。今后商务部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各地要在商务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发展布局方案开展新增典当行的审批工作。请各地根据2012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2012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方案,按照布局方案数量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三、严格规范审批,按时完成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相关材料,确保审批过程和备案材料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在2013年2月28日前,将审批工作情况、审批结果及备案情况表、汇总表报商务部备案,并将批准设立的典当企业相关资料准确录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每月20日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汇总上月典当企业变更情况,提交变更事项登记表(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报商务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抄送商务部),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并加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后发送企业。

  请各地抓紧布置工作,加快工作进度,按时报送备案材料,务必按时间要求完成2012年新增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审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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