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3月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以来,各地不断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方法,总结安全监管工作经验,陆续组织创建“平安工地”达标验收工作,成效明显。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为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建立行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标准及范围
(一)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遵照执行。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工程特点和监管重点,在《标准》的基础上细化考核内容。
(二)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应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其它公路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考核评价程序
(一)考核评价遵循“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交通运输部负责对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对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公示和抽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标准》,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工程项目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考核评价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标准》规定内容,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
(三)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标准》,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四)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标准》,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提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考核评价意见,将从业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每年12月1日前,应将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部将适时抽查,对达到示范等级的工程项目予以公布。
三、创建“平安工地”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对“平安工地”创建达标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创建工作和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应予以处罚。按照《标准》规定内容,每半年对所有施工和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建立考核评价台账,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平安工地”档案管理制度,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记录及结果应存档,并将评价结果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单位应以创建“平安工地”为安全管理目标,强化科学管理,对本合同段创建“平安工地”及考核评价结果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风险预控。按照《标准》,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检查“平安工地”建设情况、安全管理及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自查考核评价结果应存档,并向监理和建设单位报备。
(三)监理单位应将创建“平安工地”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巡查和督促整改,强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审批,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平安工地”建设要求落到实处。按照《标准》规定内容,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各施工合同段独立开展考核评价,复核施工单位自查考核评价结果。同时,对本监理合同段进行自查考核评价。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存档,并向建设单位报备。
四、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及要求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奖惩措施,建立考核评价结果与招投标管理联动机制。
(二)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评价基础上,部将选择确定部级“平安工地”提名示范项目。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约谈考核评价不达标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直至达标。
(四)考核评价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必须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面,必须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考核评价。复查仍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应全部停工整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复查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挂牌督办、约谈施工企业总部负责人,或责成建设单位对复查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更换项目经理,并将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五)考核评价不达标的监理合同段,必须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要重新组织考核评价。复查仍不达标的监理合同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挂牌督办,责成建设单位对复查不达标的监理合同段更换监理负责人,并将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六)工程项目实施期间,考核期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不能评为示范等级;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直接评为不达标等级。
(七)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及《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对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