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1    浏览次数:2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6日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严控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雾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到2017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基本消除我省重污染天气,全省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

  具体指标:到2017年,哈尔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齐齐哈尔市、七台河市、鹤岗市下降8%,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双鸭山市、绥化市下降5%,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不高于2012年浓度值。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城市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

  1 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积极推进“三供两治”工程项目建设,加大城市及周边现有燃煤发电机组的供热改造力度,推进大型集中供热企业接收分散供热小锅炉,拔除小烟筒。积极推进城镇供热锅炉并网工作,加快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提高集中供热管网输送能力,扩大集中供热面积,争取到2015年年底,完成新增集中供热面积267亿平方米,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集中供热面积达到6亿平方米以上。到2017年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3%以上,哈尔滨市达到93%以上。从2014年起,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15年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哈尔滨建成区要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到2017年年底,除必要保留外,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集中供热工作,到2017年年底,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基本完成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部,要改用电、新能源、洁净煤或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2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各地要大力推进园林城市建设,提高街道两侧硬化率、绿化率,减少市区、城乡结合部街路裸露地面。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高效、低尘作业方式。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减少施工现场污染。建筑施工场地出口道路必须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平台,对出场车辆逐台进行清洗。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建设防风抑尘网等;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3加强对餐饮行业的污染治理。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对街头路边烧烤摊点的管理,各地要在2014年6月底前划定专用区域,规范管理,禁止在居民区、休闲娱乐广场等公共场合进行燃炉烧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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