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流通函[2012]1241号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目前,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正值典型企业数据试报的关键阶段,为落实全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确保2012年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试报任务如期保质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问责制和逐日通报制度
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对统计数据试报工作实行问责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计数据催报和数据质量,主管厅局长是第一责任人。牵头处室和协同处室的处长要全面承担起推动落实的职责和任务,确定专人负责数据试报工作,定期通报和督办。各地(市)、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所有典型企业积极参与试报工作。各地上报的典型企业数据情况,将在全国商贸流通业统计信息平台每日进行通报,作为督办问责的主要依据。
二、按时完成数据试报任务
各地要抓紧组织和督促企业开展数据试报工作。结合目前已报情况,确保首轮数据试报任务分批次全面完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深圳市、吉林省、青岛市、安徽省、青海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等9个典型企业数据报送率达到80%以上的地区,务必在12月15日前完成;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江西省、陕西省、厦门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上海市、贵州省、云南省、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湖北省、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7个报送率在50%—80%之间的地区,务必在12月18日前完成;北京市、福建省、甘肃省、宁波市、广东省、山西省、山东省、重庆市、天津市、大连市、西藏自治区等11个报送率在50%以下的地区,务必在12月20日前完成。
所有商贸流通典型企业试报均应填报2010和2011两年的数据。在首轮试报完成后,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认真加以解决。为确保数据完整、质量可靠,第二轮典型企业数据试报将于12月25日开始,12月30日前完成。
三、按规定方式报送
根据目前全国商贸流通业统计信息平台与原有相关行业报送系统并行使用的实际情况,批发业、生产资料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沐浴业、美容美发业、人像摄影业、洗染业、家庭服务业、家电维修服务业、会展业、电子商务服务业、仓储业、融资租赁行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16个行业的典型企业数据,通过全国商贸流通业统计信息平台统一报送;药品流通行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拍卖行业、酒类流通行业、茧丝绸行业等6个行业的数据继续通过我部业已建立的各行业信息系统报送(具体报送系统见附件)。
四、全面完成统计业务培训
各地要在前段培训基础上,于12月18日前全面完成面向地(市)、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所有典型企业的统计培训,实现培训工作全覆盖,确保广大典型企业全面掌握相关要求。各地培训落实情况包括培训批次、时间以及每期培训内容、方式、参加人数、考勤情况及培训效果等于12月19日前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五、组织同典型企业见面
各地应尽快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等方式与所有典型企业见面,典型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可视情况采取地(市)、县(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分级见面的形式,认真做好对典型企业的发动、沟通、解释工作。要向企业说明能够确定为典型统计企业既是企业的荣誉,同时也是企业责任,体现了商务系统对企业的信任和期待,希望企业科学、准确填报数据,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各地要积极完善配套政策和考核奖励机制,为企业开展统计创造条件,形成广大企业密切协同配合的良好局面。
附件:相关行业数据报送系统情况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