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水利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对部机关本级及直属预算单位申请列入部门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储备管理。
第三条 项目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超前谋划、统筹协调;规划先行、细化规范;科学论证、确保质量;绩效管理、透明公开。
第四条 项目储备是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基础和前置条件,各单位开展项目储备至少比预算编制年度提前一年。未纳入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年度预算。
第五条 项目储备的主要程序是:项目申报、审查、入库以及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新增的申请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纳入部门预算,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申请在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新增项目以及延续项目有新增经费需求或主要工作内容变动的应申报储备。
第七条 项目储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项目储备工作由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务司负责组织实施。水利部委托预算执行中心,承担项目储备的相关具体工作。部机关及直属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项目储备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
(二)符合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方向;
(三)符合国家及水利部正式批复、印发的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已实行预算项目规划管理的必须依据预算项目规划进行申报;
(四)符合单位履行职责和完成中心任务、重点工作的需要;
(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绩效明显,风险可控,实施条件成熟。
第九条 项目申报时,应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
(一)必要性论证。必须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并详细说明项目实施对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和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的意义与作用。
(二)可行性论证。项目总体目标应满足业务工作的要求,并分解到具体的实施阶段。项目工作内容应与目标密切相关,符合单位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细化到具体的工作活动和工作过程,并对每项具体工作活动进行量化说明。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的实施能力和条件。
(三)预期效益分析。分析项目实施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提出明确、可行、量化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四)经费预算论证。以国家有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定额标准为依据,按工作内容逐项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没有定额标准的,参照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并详细说明。
资产购置应结合配备现状,详细说明购置理由。对单价5万元(含)以上或总价50万元(含)以上的同类设备、物资购置,应提供至少3家供货商的产品报价单。
(五)前期工作论证。对可能制约项目执行的关键环节、条件以及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对预案和保障措施。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应说明项目建设用地、城乡规划许可等关键条件落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二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项目论证,编报项目申报文本,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以正式文件上报水利部。
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组成。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对公益性行业科研、基本建设等项目申报文本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延续项目的申报文本应涵盖项目全部工作内容,并单独对新增需求、工作内容变动情况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由多个部直属预算单位协作共同完成的项目,应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汇总编报项目申报文本,并明确协作的必要性和分工,各协作单位应同时分别编报项目申报文本,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严格控制对外委托。申报对外委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需要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检验、测量和维护的;
(二)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审查和验收的;
(三)因地域、行业因素,需要有关单位和地方部门协助开展资料和数据收集整理、服务及技术保障的;
(四)需要专业机构提供政府采购和招标代理服务的;
(五)因其他客观原因不对外委托无法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详细说明对外委托的原因,并明确受托单位应具备的专业资质、实施能力与条件等相关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和内容,并依据细化的工作内容、定额标准或市场价格进行对外委托经费测算。
项目申报应明确受托单位的确定方式,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遵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由水利部、二级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总投资额度分级组织开展。
总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项目和新增需求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延续项目,由水利部组织审查。
总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新增项目和新增需求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延续项目,由二级预算单位组织审查,并由水利部组织复核,水利部也可根据项目影响大小、专业技术复杂程度或组织实施难度等情况,重新组织项目审查。
第十六条 水利部组织的项目审查采取专家评审与机构审查相结合的形式。水利部委托预算执行中心等单位(以下统称"审查机构"),承担专家评审的具体组织和机构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审查工作计划和季度审查实施方案,原则上应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审查。二级预算单位未按审查工作计划和审查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申报项目,导致审查机构无法完成审查的,该项目当年不得入库。
第十八条 项目审查包括合规性审查、项目评审、意见反馈和异议处理,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负责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包括完整性审查和是否重复申报的审查。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及时向二级预算单位反馈修改建议;经修改后仍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评审。重复申报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储备。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员应从水利部项目专家库相应专业领域中随机抽取,同时应邀请一名业务主管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并指定一名专家担任组长。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方式分为函审和会审。总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现场、电话或视频答辩,其他项目,根据专业技术复杂程度及组织实施难度等情况,也可进行答辩式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独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提出修改建议,由各成员分别填制《水利部预算项目专家评审赋分表》(见附件2),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经算术平均形成项目最终得分,并出具评审报告。其中,70分(含)以上为通过评审,70分以下为不通过评审。
审查机构根据专家修改建议提出经费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及时以正式文件向二级预算单位反馈评审意见及修改建议。
评审通过的项目,应于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修改建议进行修改,并报审查机构进行复核。逾期或未通过审查机构复核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二级预算单位如有异议,可于下一个审查季度申请复审,并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复审。最后一个审查季度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应于当期提出申请。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负责对二级预算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复核,主要复核项目申报文本和评审报告的完整性、项目是否重复申报以及是否拆分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报告和复核情况,正式出具机构审查意见报财务司。
第二十六条 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审查应按照基本建设相关程序与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入库及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设立项目库,实行开放式滚动管理,符合储备要求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
预算执行中心受水利部委托,对项目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财务司应定期向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汇报项目申报与审查情况,机构审查通过并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的项目,正式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
纳入储备的项目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九条 部直属预算单位通过审查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
第三十条 二级预算单位应每年对水利部项目库中本单位项目进行清理,主动提出清理意见。预算执行中心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二级预算单位的申请等,每年对水利部项目库进行清理,提出清理建议,经二级预算单位确认后,报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定。连续三年未安排的项目应清理出库。清理出库的项目如需再次入库,应按项目储备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 储备项目预算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预算编制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纳入项目库,并以经审查入库的申报文本上报。
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年度预算的,也应从纳入项目库储备的项目中选取。
第三十二条 未在预算编制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纳入储备的项目,需申请年度预算的,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订需要新增的;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需要新增的;
(三)部党组明确要求开展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新增的;
(五)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补充提供建设用地等前期工作审批手续的;
(六)因其他重大或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新增的。
同时,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补办项目储备手续:
(一)二级预算单位应于预算编制年度4月30日前,向水利部正式提出项目储备申报,并对储备依据和紧迫性进行说明;
(二)财务司在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储备申报提出建议,并报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经审定同意申报的项目,应于预算编制年度5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审查及入库手续;
(四)经财务司审核后建议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随水利部"一上"预算一并报部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于年中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项目申报、审查及入库等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二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的项目储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涉密项目储备的保密要求按《水利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