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3378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建立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的通知
渝民发〔2011〕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31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解决部分群体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31)规定,决定调整我市现行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的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从2012年起,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并将其标准提高到每户每年8000元,今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二、资金来源及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区县(自治县)政府承担,并由义务兵入伍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其中,对批准入伍的入学前户口系我市的在校大学生,其服义务兵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给予优待。
三、调整后的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优抚 义务兵 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