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第五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函〔2012〕1492号
各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五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4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条件
申请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与设计、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且实到资本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有意愿申请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公司注册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委(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装订成册,一式4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初审,并于2013年2月7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节能服务公司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备案。
(三)省属单位(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申请备案。
联系人:杨浅、余凤云
联系电话:0551-62601146、62601840
附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报送材料清单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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