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经信明电〔2012〕152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委):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全省产业集群专业镇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等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32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办法》)和《安徽省“十二五”产业集群专业镇发展规划》(皖经信中小企〔2012〕175号)的要求,我委拟组织开展产业集群专业镇的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在当地已形成的产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成长性好,已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现已成为当地支柱产业,并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显著的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的镇。
二、认定条件
1、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一定的知名度。
2、产业特色鲜明,有一批龙头企业带动并初步形成产业链,有一定产业配套能力,产业集中趋势明显。
3、区域内主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模在所属行业内占有一定的比重,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
4、区域内专业化产业企业相对集聚,基地拥有规模以上企业和若干配套的中小企业或一批“公司+农户”性质的企业。
三、认定指标 将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金、企业数等6个指标作为评选认定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条件是:
1、特色行业(含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达到或超过5亿元;
2、特色行业(或产品)年上缴税金达到或超过500万元(对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或产品除外);
3、特色行业(或产品)企业数达到或超过30户,其中骨干企业不少于5户;
4、特色行业(或产品)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数、名牌产品、拥有授权专利数合计达到或超过5个;
5、主导产品在国际、国内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6、发展环境及专业镇内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完善(定性指标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为支持我省文化产业建设发展,工艺美术及相关文化产业集群专业镇申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四、申报程序
1、上报资料。各县(市、区)经信委(经委)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镇,填报《全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基础资料表》(附件1、2);
2、县(市、区)经信委(经委)初审。由各市经信委(经委)统一报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3、部门审核。省经信委组织对上报的《全省产业集群专业乡镇评选认定基础资料表》相关部分进行审核确认;
4、计分及审定。省经信委会同省统计局,根据各有关部门确认后的资料,按照《考核评价办法》规定的计分方法,分别计算综合得分,确定认定名单。
五、其他
1、动态管理。产业集群专业镇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认定考核评价一次。具体实施工作由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动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
2、优惠政策。凡经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享受《关于加快产业集群专业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经信办〔2009〕88号)和产业集群专业镇专项担保贷款等相关政策扶持。
3、调度和运行。建立产业集群专业镇数据指标季报制度。每季的次月15日前,各专业镇将有关指标和运行情况报省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各市于2013年1月23日前将认定评价材料(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档报送省发展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张虎;联系电话:0551-62871706;邮箱:zhangh@ aheic.gov.cn。
相关附件: 1. 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认定指标表.doc 2. 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认定基础资料.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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