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3    浏览次数:1

  渝文备〔2015〕3379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
关于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制度的通知

渝民发〔2005〕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经开区、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精神,逐步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现就建立我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制度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积极构建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医疗优惠待遇制度,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新格局。

二、优惠对象

(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在乡7—10级(原在乡三等)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

(三)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保障目标

以医疗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补助、农村特困医疗救助为主要模式,采取政府补助和个人负担、普遍保障与重点保障相结合等原则,2005年12月和2006年12月前,20个双拥模范城(县)和其余区县(自治县、市)分别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制度,有效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

四、优惠内容

(一)医疗减免。凡优惠对象,凭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民政局制发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卡)》,到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住院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收取,手术费降低20%收取。

(二)代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保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将优惠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其个人缴纳部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渝委发[2003]10号)要求,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解决。

(三)医疗补助。各地对优惠对象实行医疗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资金来源为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社会捐助、本级分成的福彩资金。同时,市级对身患癌症和长期生病卧床不起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年继续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

(四)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对住院治疗自筹金额过大的优惠对象,视病情和困难程度实行农村特困医疗救助,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五、组织实施

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负责确认优惠对象和审核优惠对象是否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建立严格审批制度,保证经费有效使用;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相关医疗经费,加强财务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卫生部门负责为优惠对象提供优先、优惠医疗服务,保证对象患病得到及时医治。

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0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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