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3379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
关于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制度的通知
渝民发〔2005〕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经开区、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精神,逐步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现就建立我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制度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积极构建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医疗优惠待遇制度,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新格局。
二、优惠对象
(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在乡7—10级(原在乡三等)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
(三)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保障目标
以医疗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补助、农村特困医疗救助为主要模式,采取政府补助和个人负担、普遍保障与重点保障相结合等原则,2005年12月和2006年12月前,20个双拥模范城(县)和其余区县(自治县、市)分别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制度,有效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
四、优惠内容
(一)医疗减免。凡优惠对象,凭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民政局制发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卡)》,到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住院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收取,手术费降低20%收取。
(二)代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保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将优惠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其个人缴纳部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渝委发[2003]10号)要求,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解决。
(三)医疗补助。各地对优惠对象实行医疗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资金来源为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社会捐助、本级分成的福彩资金。同时,市级对身患癌症和长期生病卧床不起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年继续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
(四)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对住院治疗自筹金额过大的优惠对象,视病情和困难程度实行农村特困医疗救助,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五、组织实施
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负责确认优惠对象和审核优惠对象是否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建立严格审批制度,保证经费有效使用;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相关医疗经费,加强财务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卫生部门负责为优惠对象提供优先、优惠医疗服务,保证对象患病得到及时医治。
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0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