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工作,提高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结合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统计工作实施情况,部修订了《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并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生效(国统制〔2012〕131号)。现就《报表》填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报表》及有关规定,按时填报,并做好新旧报表的衔接工作。本次备案的《报表》有效期至2014年11月,凡相关统计要求与《报表》不一致的,以本报表为准。《报表》电子版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c.gov.cn)综合规划司通知公告栏下载。
二、请各单位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上年度统计报表,2012年度的交环7-1表、交环7-2表、交环7-3表、交环7-4表和交环7-5表可暂时免报,其余各报表请按要求认真填报。统计报表由各级主管部门按一式三份报送部综合规划司。
(联系人:杨建刚,010-6529310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