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行政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

黔知发〔2013〕25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开展专利行政委托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我局制定了《贵州省专利行政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经2013年3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局。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3月1日

贵州省专利行政委托执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开展专利行政委托执法(以下简称委托执法)工作,提高专利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执法,是指市(州)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委托方)结合实际,指定委托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的活动。

  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上级知识产权局申请委托执法。

  第三条 受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主体资格及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

  (二)有二名以上从事管理专利工作并持有贵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四条 申请委托执法,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执法申请书,说明申请开展委托执法的理由和执法条件;

  (二)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登记表,记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执法证发证机关与执法证件编号;

  (三)其他材料

  第五条 委托方收到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的委托执法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与受托方签订《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六条《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记载委托执法的主体名称、委托执法种类、法律依据、委托执法的地域范围、法律责任、委托期限等内容,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县(市、区、特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将委托文件报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并将委托的对象、依据、权限等事项在所辖县级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告;市(州)知识产权局应将委托文件报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七条 受托方在委托执法的地域范围,以委托方的名义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受托方应当对委托执法的地域范围内的市场进行检查,对发生在委托执法的地域范围内的假冒专利案件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发现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之日起3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委托方可以印制带有编号并加盖委托方印章的立案审批表,由受托方直接办理立案手续。受托方立案后,应当在3日内将立案审批表传真委托方进行登记。

  第九条 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需要听证的,由委托方组织听证。

  第十条 受托方应当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罚款的收缴、违法所得的没收,由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核查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受托方应当退还抽样取证的物品。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物证,由委托方根据《贵州省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办法》(黔知发〔2013〕26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托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管理、指导与监督。受托方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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