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安康、商洛、榆林、延安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2011-2020年)》、《白于山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2011-2015)》、《陕北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洛河峡谷地带)扶贫移民搬迁规划(2011-2020)》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进一步做好陕南、陕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移民搬迁的集中安置比例
(一)移民搬迁工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统筹规划实施。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的比例以市为单位计算,集中安置不得低于年度移民搬迁安置计划户数的80%。
(二)统规统建形式修建多层(四层以上且一户一层)普通住宅单元化安置的搬迁户,省财政给每户增加建房补助资金5000元,其建设项目和建房户数由各市于当年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分别向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陕北扶贫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在移民年度计划完成考核前由各市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分别报省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陕北扶贫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
(三)省、市、县(区)建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移民搬迁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分散安置户数超过全市年度计划任务20%的部分,不计入年度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省级有关部门不予拨付移民搬迁建房补助资金。
(四)在立地条件特别差、不便集中安置或安置后产业发展潜力不大的村镇,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跨镇、跨县(区)搬迁。跨行政区域搬迁安置工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五)移民跨县(区)搬迁的,搬迁工作计入迁入地搬迁任务,同时核减迁出地移民搬迁工作任务。省、市移民搬迁建房补助资金、省级整合资金随搬迁户下达迁入县(区)。迁出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按迁出户数和本县(区)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全额拨付迁入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所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规划管理工作
(六)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要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及文化、教育、卫生、交通等规划相结合,合理选址,统筹安排。
(七)所有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在技术审查通过后,陕南地区报陕南地区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陕北地区报陕北扶贫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规模必须在30户以上,陕北扶贫搬迁集中安置规模必须在100户以上。集中安置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标准按照小型(100户以上)、中型(500户以上)、大型(1000户以上)等几种不同规模,分类指导,配置必需的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九)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的实施。
三、加大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力度
(十)市、县(区)未足额筹措补助资金的,由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及时督促落实;年度末仍未落实到位的,由省财政主管部门扣除相应数量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予以补齐。
(十一)移民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资金、各项整合资金和陕西陕南移民搬迁工程有限公司周转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回笼、监管等工作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人民政府借用陕西陕南移民搬迁工程有限公司的周转资金应按期归还,逾期未归还的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在下拨的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资金中予以扣除。
(十二)市、县(区)移民搬迁安置的所有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十三)县(区)人民政府的土地收益和移民搬迁集中安置项目配建的商业和商品房收益,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安置建房补助、基础设施配套和项目前期费用。
四、落实移民搬迁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和资金
(十四)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分“小配套”和“大配套”两种类型。“小配套”指安置小区规划红线之内、单体建筑物2米之外的公共道路、电力电讯线路、给排水管道及环卫设施等;“大配套”指集中安置点规划红线之外的公共道路、电力电讯线路、给排水管道、环卫、防洪及公共服务设施等。
(十五)各集中安置点的路、电、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幼儿园、学校、卫生院(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当年可建成入住的小型集中安置点,原则上要求基础设施当年建设到位;中型集中安置点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住房工程建成后两年内配套建设到位;大型集中安置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住房工程建成后三年内配套建设到位。
(十六)“小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在移民搬迁建房补助资金中列支;“大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本着“项目捆绑、资金整合、统一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上报项目,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查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各项目对口部门、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所报项目审查核实后,制定年度计划,落实项目资金,按有关程序下达,并分别报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陕北扶贫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合理控制移民建房用地面积,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
(十七)各地要引导群众合理确定建房面积,避免资源浪费。统规统建的移民安置住房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按单位面积建安成本(含土地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折算,由搬迁户自行负担;统规自建和分散安置住房,原则上每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十八)严格控制用地面积,各移民户住房占地包括公摊面积在内,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部分依照相关法规严格进行处罚。
(十九)集中安置点建设可配建一定数量的经营用房和仓储用房,由搬迁群众购买或租用。
(二十)进城安置取得城镇户籍的搬迁对象,符合各类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纳入相应类型的保障性住房轮候计划;取得临时居住证的搬迁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计划。各市、县(区)的保障性住房,与移民搬迁安置住房统筹安排使用。
六、认真做好移民安置住房“两权”发证工作
(二十一)对移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在农村搬迁安置的,各市、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新拆旧、一户一证的原则及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农村居民进行土地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对移民进入城镇使用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搬迁安置的,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后,按城镇居民进行土地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十二)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移民意愿和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对移民安置房确权登记,并及时颁发房屋产权证。
七、加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审查和管理
(二十三)移民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在建设规划审批的基础上编制预算,按工程项目审批规定进行立项审批。分散安置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批准的所有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由各市以县(区)为单位按年度、批次分别报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陕北扶贫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十四)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移民搬迁安置建设主体的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工程项目监理制,落实中介机构全程监理,并于工程结束后形成监理报告。移民搬迁户作为建设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监理。
(二十五)各县(区)要加强对移民搬迁工程质量的监管,落实专门人员,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无偿服务,并做好对无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小项目工程和群众自建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指导。
八、积极解决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六)新建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征迁范围内需拆除或迁移的电力、通讯、广电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产权单位要对发生的直接费用减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或免收。
(二十七)移民搬迁基础设施建设要与电力、水利等设施建设相衔接。各县(区)移民搬迁工作机构,应于每年年初向当地供电、水利、交通、旅游、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提供下一年度移民搬迁安置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便于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安排配套工程计划,确保电、路、水、堤等工程建设与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同步实施。
九、加快移民搬迁安置信息化建设
(二十八)移民搬迁安置数据录入内容包括移民搬迁对象信息、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信息、移民搬迁资金信息等主要信息。
(二十九)信息化系统数据录入终端设在县(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数据审查、录入和公示工作。
(三十)移民搬迁安置数据录入、监管、查询工作分别由陕西陕南移民搬迁工程有限公司和陕北扶贫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十、搞好移民搬迁考核工作
(三十一)鉴于移民搬迁工程项目建设和搬迁群众产业发展周期较长,年度移民安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下年度第二季度末考核,当年移民搬迁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在本年度末考核。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30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9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