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贵州省商务厅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1

黔商发〔 2012 〕 314 号

厅机关各处室:

  《贵州省商务厅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 2012 年 12 月 19 日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省商务厅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贵州省商务厅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优化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商务厅机关,厅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厅机关管理的固定资产是指厅机关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并符合规定标准的各类资产。厅机关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赠、移交及无偿调入资产,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清查、处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厅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3 、公开透明、定期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厅机关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仓库(车库)等;附属建筑物包括房屋、围墙、通讯、输电线路、各类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即有专门用途和性能的设备;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图书、资料、软件。

  (五)其他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 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和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六)报损、报废、调出和变卖的固定资产,均按账面原价注销,拆除部分时,减少相应部分的原值。

  (七)无偿转让、捐赠和赞助的固定资产,如无原始凭证,需对其进行评估后确定入账价值。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记帐,不实行折旧。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计提变化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的记帐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厅办公室、财务处、信息化处、纪检监察室 共同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中:

  厅财务处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 产预算、办理固定资产政府采购手续和固定资产的处置核销。

  厅办公室负责厅机关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办公家具、车辆等 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和 清查盘点 等具体管理工作,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 。

  厅信息化处负责厅机关电器数码类设备、器材等固定资产 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工作,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 。

  厅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厅机关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每年 1 月 15 日前,各处室提出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见附表)分别交厅办公室和信息化处,由厅办公室、信息化处汇总编制当年度厅机关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经厅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财务处于 2 月 15 日前按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编报年度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凡未列入采购计划的购建项目原则上不予以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注意节约,防止积压浪费。

  每年度采购计划期截止后,需要临时追加采购计划的处室,需报请厅领导同意后方可纳入采购追加计划。

  (二)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内须按照《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 [2012]3 号)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厅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政府采购实施监督检查。

  (三)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购货发票上须一一单列品名、型号(规格)、单价、金额等(型号、规格、尺寸等完全相同,且同一时间购置的可合并填写),并按《贵州省商务厅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商发〔 2010 〕 40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 四)购入的固定资产 , 分别由厅办公室、信息化处按职责分工组织验收。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解决。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发放。逐项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详细记录名称、型号、价格、数量、购入时间及使用处(室)或人员。

  第十二条   厅机关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入库手续,计入固定资产帐。

  第十三条   厅机关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 (2011)37 号)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和办理有关手续。各使用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厅机关因联合有关部门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并由厅机关出资(含专项资金)临时购置的固定资产,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入库或处置。

  第十五条 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者退休或工作调离时,应交还所用固定资产,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后,人事处方可办理退休或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 厅办公室、信息化处会同纪检监察室每年对厅机关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每年与厅财务处对帐一次,做到帐实、帐卡、帐帐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经审核批准后,交厅财务处按规定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七条 每年 清查盘点结束后, 厅办公室、信息化处、纪检监察室会同财务处将有关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报厅领导审定后,在厅机关内网予以公示。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财务处、信息化处和纪检监察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表

 

       处室:(盖章)

代码

商品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单价

数量

总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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