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复
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
你局报送的《长治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开工建设的请示》(长煤局规字〔2012〕632号)收悉。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30号文批准的单独保留矿井,矿井规模为120万吨/年。2011年11月,省国土厅为该公司换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400002009111220045152。目前,矿井建设的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已经省煤炭厅分别以晋煤规发〔2011〕1221号、晋煤办基发〔2012〕755号文批复,安全专篇已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监察分局以长煤监 〔2012〕96号文批复,环境影响报告已经省环保厅以晋环函〔2012〕1657号文批复。经审查,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所选定的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符合要求,并已在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备案,质量监督已完成注册登记;矿井建设的施工组织设计已通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会审;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本次矿井改造利用原主立井、原副立井、原回风立井分别作为改造后的副立井、进风立井和西回风立井,原改扩建期间新掘的主斜井作为重组后的主斜井,新凿东回风立井。矿井改造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为此,同意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整合改造矿井项目于2012年11月20日开工建设,建设工期28个月。建设期间你局要督促该矿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各专篇设计内容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完善安全设施,合理安排各单位工程施工顺序,确保安全、环保等专项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建设的“三同时”,确保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建成现代化标准矿井。
二、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抓好安全管理的落实工作,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晋政办发〔2009〕172号文、晋政办发〔2010〕47号文、晋煤办基发〔2010〕300号文、晋煤办基发〔2012〕113号文以及省政府晋政办发〔2012〕34号文等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预防和坚决杜绝事故的发生。
三、该矿井田内和周边存在着采空区积水、积气隐患,建设期间要进一步勘查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该井田内各煤层均存在带压开采,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地质构造的勘探和水文地质的研究工作,同时查明断层、陷落柱等构造及封闭不良的钻孔的导水性,建立防治水专业队伍,配备专门的探放水设备,制定有效的防治水措施,加强采空区探放水工作,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到“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严防突水事故的发生。
四、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在矿井建设过程中, 483m水平大巷与 670m水平大巷贯通时,严禁在F1断层以西区域进行穿(揭)炼作业, 483水平轨道大巷按照设计变更掘至距F1断层65m(标高 632m)处,通过石门与 670m水平轨道大巷贯通。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防治方针,严格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确保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
五、矿井开拓揭露15号煤层具备鉴定条件时,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
六、井田内各煤层煤尘均有爆炸性,15-3号煤层属容易自燃煤层,建设期间要严格执行相应的瓦斯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瓦斯防治措施,加强煤层自燃发火的预测预报和通风管理,严格落实防灭火制度,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措施,确保矿井建设安全。
七、建设过程中严禁私自扩大系统能力,严禁以掘代采,严禁在改造建设区域组织生产。施工过程中如瓦斯涌出量增大或地质勘探结果与实际差异较大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
八、抓好施工现场管理,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规范作业行为,杜绝施工现场脏、乱、差现象,努力实现文明施工,创建文明工地。
九、建设期间你局要加强对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定期对该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基础技术管理和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全省煤炭项目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晋煤办基发〔2010〕1054号文件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送工作。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