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1    浏览次数:2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0日

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单位或场所:

  (一)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项目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三)地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四)拥有床位数200个以上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1000个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3万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3000个以上的体育馆;

  (五)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木材加工厂,或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木材仓库;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办公楼以及电力调度、电信、广播电视、财贸金融等单位使用大楼;

  (八)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九)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十)民航、铁路、公路运输的候车室(客运站)、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等交通运输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十一)省级公安机关规定或者市(地)政府(行署)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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