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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做好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2]4103号)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3

发改运行[2012]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煤炭厅(局、办),煤炭、电力、冶金、化肥行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产运需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精神,深入推进电煤市场化改革,指导做好产运需衔接工作,提高供应保障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

  (一)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我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

  (二)凡依法生产经营的煤炭、电力企业,均可公平自主参与衔接。严禁未经国家核准(审批)、违规建设的煤矿和电厂,以及非法违规的经营企业参加衔接。

  (三)煤炭企业依据生产许可能力、参考实际煤炭发运量,电力企业依据实际需要,自主衔接,协商定价,签订内容规范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煤电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在矿点、电厂以及供货渠道等方面保持相对稳定。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鼓励直购直销,减少中间环节。

  (四)供需双方签订的年度、中长期煤炭合同,须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中煤炭网络交易系统进行录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总。

  (五)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组织好运力衔接,加强对有关铁路局、港航企业的指导,依据汇总的电煤合同和运输能力,合理配置运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大中型煤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电煤合同适当优先保障运输。有条件的运输企业应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

  (六)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做好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二、加强和改善调控监管

  (一)对产运需三方认可的年度、中长期电煤合同由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备案,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对签订虚假合同、造成运力浪费或不兑现运力、影响资源配置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罚力度。

  (二)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在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波动时,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

  (三)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以及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快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形成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区域煤炭市场为补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煤炭工业协会在我委指导下做好衔接协调,研究制定交易规则,培育和发展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三、努力做好改革衔接的各项工作

  (一)电煤市场化改革是能源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改革和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不得干预企业签订合同,切实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为顺利完成改革和衔接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煤炭产运需企业和有关协会等单位要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努力做好电煤产运需衔接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和衔接工作的平稳进行。衔接期间必须保证取暖供热企业的煤炭供应和正常生产。

  (四)煤电企业要抓紧开展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力争在1月15日前完成2013年度电煤合同的签订。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要尽快完成运力衔接工作,以保障电煤运行有序、稳定供应。化肥、居民生活用煤衔接可参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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