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4

 

 

 

 

 

豫安监管办﹝2012﹞16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检测检验单位:

  为了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杜绝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现象,确保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6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精神,省局决定于2013年1月上旬,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药物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改造提升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除国家总局抽检过企业)均为抽检对象。

  二、本次抽检工作委托河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河南省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承担。

  三、在本次药物抽检过程中,还要对受检产品的包装、标识以及产品流向登记和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情况进行检查。各有关烟花爆竹企业要积极配合抽检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企业生产或储存品种,协助做好抽样封存等工作,确保抽检工作顺利进行。对于拒绝抽检或故意停产停业关门逃避抽检的企业,抽检单位应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反映,由当地安监部门依法查处。

  四、受委托抽检单位要制订抽检工作方案,严格抽检纪律,不得向受检企业收取检测费用,确保抽检工作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抽检时,抽检人员应向企业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抽检依据、程序及有关事项。同时,还要按照有关要求,封存备用复查样本。

  五、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配合抽检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抽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违规产品和非法产品的封存、收缴等工作。

  六、受委托抽检单位务于2013年1月20日前完成抽检工作,并于2013年1月25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含产品抽检报告)报送省局烟花爆竹监管处。

  附件: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任务分配表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

  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任务分配表

 

          地      区

     检测单位

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平顶山市、许昌市、漯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商丘市、信阳市、周口市、驻马店市、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

河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济源市、滑县、长垣县

河南省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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