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3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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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2015〕3381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的通知

 

渝中府办〔2014〕29号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区县(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3〕97号)精神,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地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公正性,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使社会救助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等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解决家庭收入核算难、救助对象认定难的问题,提高社会救助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规范流程、信息保密,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

二、责任分工

(一)区民政局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中心负责全区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实施;负责统一提供需查询的救助对象名单给各相关部门进行查询;负责查询对象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等查询数据的保密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站负责接受申请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三)区财政局负责开展信息核对必要工作经费。

(四)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或成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失业登记情况,并出具证明。

(五)区房管局负责提供核查对象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并出具证明。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信息。

(七)区金融办负责协调全区各银行机构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信息;

(八)区工商分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工商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信息,并出具证明。

(九)区国税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信息,并出具证明;

(十)区地税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信息,并出具证明;

(十一)区教委负责将学生信息提供给区民政局进行核对。

三、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的主要方式

逐步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系统工作平台,区财政、人力社保、房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与区民政局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中心共同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实现在线数据链接和即时信息比对,提高工作效率。

在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建成之前,可以通过人工方式定期进行数据传输,采用U盘加密等形式,制定电子表格名单提交和信息比对。

四、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要件

(一)核对对象

1、申请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困难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居民个人或家庭;

2、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动态管理时,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

3、群众举报、质疑的城乡低保对象相关人员;

4、其他社会救助需核对的居民或家庭。

        (二)核对内容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配合

由区民政牵头,建立区财政、区人力社保、区房管、区公安、区工商、区税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明确负责的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确保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二)加强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将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作为确定核定申请救助对象或受助对象家庭收入的依据,并据此作出如下处理:1、对故意隐瞒家庭收入的,不予接受救助申请。2、对受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金的,由民政审批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作出停止、退回低保金处理。情节严重的,处冒领救助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信息保密

核查工作人员对获得涉及核查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仅限于在申请救助家庭申报的收入和财产进行比对,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向核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从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将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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