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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业第二次典型企业数据试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5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流通函[2013]5号
【发布日期】2013-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全国商贸流通统计工作阶段总结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近期要抓紧开展典型统计企业第一次试报数据核查、第二次数据试报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对第一次试报数据开展评估核查等工作

  为确保第二次试报的数据质量,各地要抓紧对第一次试报数据质量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查找企业报表及指标数据存在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抓紧指导企业补全报表,修正相关数据。此项工作应于2013年1月15日前完成。与此同时,我部将对各地第一次试报数据进行抽查,对问题较多的地区下达整改通知书。

  二、认真做好第二次数据试报和质量把关

  典型企业数据第二次试报工作从2013年1月16日开始,分两批完成。第一批包括河北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甘肃省、青海省、青岛市等12个地区和新疆建设兵团,于1月21日前完成;第二批包括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等24个地区,于1月25日前完成。北京、上海、广东三省市,要按照原定的典型企业数量,完成第二次试报任务。
  为保证数据质量,对各地第二次试报数据实行分两级审核: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数据进行逐项审核,确保所有报表指标完整、数据准确;我部将对各地报送数据进行把关,审查合格的数据准予入库。

  三、科学做好各行业数据汇总推算工作

  完成第二次数据试报后,各地要立即进行分行业典型企业数据汇总、行业数据测算,形成分行业分析报告和商贸流通业总报告,于2013年2月6日前报送我部。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

  为加强对商贸流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我部设立商贸流通统计工作办公室(见附件),负责数据审核、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我部将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就各地工作落实情况、数据上报进度、数据质量、数据测算及行业报告等项工作设立量化指标,分阶段进行考核。2013年统计报送工作完成后,我部将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表扬。
  各地要加强对商贸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实工作力量,确保相关工作按期完成。各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的处长如有调整,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商贸流通统计工作办公室职责
  
  联系人:蔡少锋 胡迪

  联系电话:010-85093793 85093758

  电子邮箱:ltliutong@mofcom.gov.cn

  传真:010-85093762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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