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江西、山东、陕西、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岛、大连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47号)、《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商商贸发〔2011〕67号)和《商务部关于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2]211号)精神,充分发挥城市共同配送对制造业、服务业和电子商务业发展的支撑促进作用,进一步优化整合物流资源,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拟对城市共同配送开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以便更好的组织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
各省上报城市不超过2个,调查表上报时限为1月10日前。
附件:城市共同配送基本情况调查表
联系人: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任宏伟
电 话:010-85093794
传 真:010-85093749
邮 箱:renhongwei@mofcom.gov.cn
表格下载地址:http://ltfzs.mofcom.gov.cn/ag/ag.html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