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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长江流域综合规划》

发布日期:2013-01-08    浏览次数:1

  为科学制订长江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的总体部署,根据2007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总体安排,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建立了流域综合规划修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长江流域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在深入开展现状评价、总体规划、专业规划、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近日,国务院以国函〔2012〕220号批复了《规划》,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在批复中明确提出,《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完善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流域综合管理体系为目标,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处理好兴利与除害、开发与保护、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等关系,充分发挥长江的多种功能和综合利用效益,为实现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城市和防洪保护区在遇标准以内洪水时基本不发生灾害,在遇超标准洪水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山洪灾害防御能力显著提高;城乡供水和农业灌溉能力明显增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全面保障,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稳步提高,航运体系不断完善;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有效遏制,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水土流失得到控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涉水事务管理全面加强。到2030年,流域防洪减灾体系更加完善,防洪减灾能力进一步提高;节水型社会基本建成,水资源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进一步提高;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河流生态系统良性发展,水土流失有效治理;流域综合管理现代化基本实现。

  要完善流域防洪减灾措施。重点加强长江中下游干流、洞庭湖、鄱阳湖和主要支流治理,加快向家坝、溪洛渡、亭子口等控制性枢纽工程建设,抓紧实施重要蓄滞洪区建设,加强重点城市防洪建设和重点涝区治理,完成病险水库和水闸除险加固,建设流域防洪预警系统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加强以三峡水库为核心的干支流控制性水利水电工程联合调度,协调好防洪与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提高流域抗御特大洪水灾害的能力。

  要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加快开展南水北调东、中线后续工程论证及西线项目前期工作,逐步完善全国水资源优化配置格局。在强化节水的基础上,建设一批必要的水源工程,提高流域供水保障能力,解决局部地区工程性缺水问题。加强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在水土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适当新建灌区。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移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有序开发水能资源。大力发展航运,完善现代化长江水运格局。

  要加强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洞庭湖、鄱阳湖、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及长江口地区水资源保护力度,加强巢湖、滇池等重点湖泊和沿江城市河段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治理开发活动。加强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强化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生态修复。

  要强化流域综合管理。加强流域立法研究、涉水事务管理和执法监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流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管理。规范河道岸线和采砂管理。完善水量、水质、水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划》是长江流域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重要依据。国务院要求,流域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保障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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