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实行以奖代补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07    浏览次数:4

 

 

浙科发外〔2005〕21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工作,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改革财政资金的资助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现将《关于对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实行以奖代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对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

实行以奖代补的意见

 

为奖励取得明显成效的引进共建的科技创新载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工作,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3〕86号),特提出如下以奖代补的意见。

 

一、 奖励范围

(一) 对2003年以来引进共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实行以奖代补。

(二) 对引进共建科技创新载体按如下两种类型实行以奖代补:

1.市、县(市、区)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为主共建的科技创新载体。

2.企业引进共建的科技创新载体。

(三) 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对市、县(市、区)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引进共建的两类创新载体,按专项经费7:3的比例进行以奖代补,对市、县(市、区)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引进共建的创新载体奖励额度为50-100万元或以上,企业引进共建的创新载体奖励额度为20-50万元。

(四)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对科技创新载体的调研考察、人才引进、科研条件建设和科研项目等。

 

二、 申报条件

(五) 市、县(市、区)政府引进共建的科技创新载体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省外共建单位必须是国内研究优势明显的中科院研究机构和国家企业集团所属研究机构等国家级科研机构,著名高等院校,国内大型、特大型企业集团,国外大院名校和跨国公司等。

2.市、县(市、区)政府提供土地、用房等支持,且总投资(含引进课题经费)1500万元以上,已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

3.拥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用房,且具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产品开发和科技咨询服务的良好研究条件和办公条件。

4.引进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职称以上的高级科技人员15人以上,引进的全部高级科技人员年工作时间累计达到12人年以上,其中至少要有1-2名在全国同专业、同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领衔专家。

(六) 高校和科研院所引进共建的科技创新载体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省内共建单位必须是研究型、教学研究型等具有全日制本科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以及市级(含市级)以上科研院所。

2.省外共建单位必须是国内研究优势明显的中科院研究机构和国家企业集团所属研究机构等国家级科研机构,著名高等院校,国内大型特大型企业集团,国外大院名校和跨国公司等,且其优势学科和研究方向与省内共建单位的学科和研究方向要相互匹配、优势互补。

3.总投资(含引进课题经费)1000万元以上,实际已经投入资金超过300万元。

4.拥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用房,且具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产品开发和科技咨询服务的良好研究条件和办公条件。

5.引进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职称以上的高级科技人员达到10人以上,引进的全部高级科技人员年工作时间累计达到8人年以上,其中至少要有1-2名以上在全国同专业、同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领衔专家。

(七) 企业为主体引进共建的科技创新载体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省内共建单位必须是与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块状经济紧密结合的、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年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比例要达到企业总人数的20%以上,研究与开发资金投入比例必须达到或超过企业销售额的5%。

2.省外共建单位的优势学科和研究方向必须与省内共建单位的主要经营范围或与当地主导产业和块状经济结构相适应,并能形成与当地产业优势互补、推动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改造。

3.总投资5年内必须达到300万元以上,实际已经投入资金超过100万元,且当地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有配套资金或者是已出台的政策给予优惠支持。

4.对以研究开发为主的科技创新载体,其研发人员总数要达到15人以上,引进人数要达到创新载体研发人员总数的30%以上。引进人员中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职称以上的高级科技人员总数5人以上,其中至少要有1-2名在全国同专业、同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领衔专家。引进的高级科技人员在科技创新载体的年工作时间必须达到6个月以上,引进的全部高级科技人员年工作时间累计达到3人年以上;引进高级科技人员的研究开发领域必须是与省内共建单位的主导产品或主要研究领域和方向紧密联系,而且在相关领域积累很好的研究基础和成果。

5.对仅以成果转化为目的进行科技中介服务的科技创新载体,其从业人数必须达到10人以上,引进的科技人员4人以上,其中高级科技人员必须要2人以上,且在载体的年工作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

(八) 省外共建单位投入,可以是资金、仪器设备,或以技术或研究成果折价投入。

(九) 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必须有明确的建设内容、发展规划、建设进度安排、建设目标和利益分配机制。

 

三、评审原则和标准

(十)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十一) 以奖代补评审按载体引进情况、共建基础和条件、载体运行情况3个方面评审。

(十二) 载体引进情况:

1.引进的省外有形(无形)资产数量;

2.引进的高级科技人员总数;

3.引进的高级科技人员工作时间;

4.引进的项目数量(包括成果和发明专利)。

(十三) 共建基础和条件:

1.省内共建单位的经济和科技实力、在当地的影响及其在省内的地位;

2.省外共建单位的科技实力、在国内外的地位;

3.载体与当地主导产业关联度;

4.当地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支持情况;

5.载体的研究工作条件(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和用房等)。

(十四) 载体运行情况:

1.载体总投资和实际投资;

2.载体硬件建设(包括用房条件)进展情况;

3.从业科技人员总数;

4.高级科技人员总数;

5.已完成和在研项目数;

6.项目研发总经费;

7.载体运作的成果与效益(包括科技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四、评审程序

(十五)各市科技局和省部属高等院校为推荐部门。以奖代补实行推荐部门初审和省科技厅审定的评审程序。

(十六)各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省部属科研院所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十七)省科技厅对外科技合作处对申报载体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有关处室联合审议,审议结果报厅务会议审定。

(十八)申请以奖代补的科技创新载体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以奖代补资金的,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在全省范围内不得再次申报。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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