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有关要求,省商务厅近期将开展2012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12年6月底前经商务部批准依法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时间安排
各典当企业请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所有年审材料报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13年2月28日前完成本区域所辖典当经营企业核查初审工作并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三、审查重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经营企业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经营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
四、年审方法
(一)企业自查(1月10日—1月31日)。各典当经营企业按照要求指定专人整理相关数据,认真填写年审要件,自主选择省内综合评价AA级以上(以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综合评价通报为准,下同)会计师事务进行审计。典当经营企业应提供以下年审材料:
1.2012年度典当企业总结报告(包括典当经营企业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典当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典当经营企业当票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等);
2.典当经营企业2012年度年审报告书(详见附件2);
3.省内综合评价AA级以上(以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综合评价通报为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经营企业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2012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附注等);
4.由企业基本账户银行、一般账户银行出具并盖章的2012年6月末、12月末两个阶段的银行对账单及复印件;
5.典当经营企业公司章程及2012年度修改章程的决议书(2012年有变更事项的提供);
6.《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人股东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2012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加盖公章;
8.典当经营企业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9.典当企业年审登记表(附件3);
10.2012年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4);
11.典当企业当票申购使用情况表(附件5)。
以上材料须使用A4纸打印装订,一式二份(省商务厅、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二)设区市初审(2月1日—2月28日)。各典当经营企业将年审材料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后,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并选择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填写《江西省××市2012年度典当经营企业业经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连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年审报告及企业的申报材料等,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我厅(流通业发展处)。在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经营企业有严重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年审的,应预扣其《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限期不超过一个月;整改期间,典当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经验收仍不合格者,要及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报告省商务厅,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级公安、工商部门。
(三)省厅审核公告(3月1日—3月30日)。我厅将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在《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年审结果将在省厅网站公告,并将年审情况报告商务部,抄送省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
五、年审有关规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规定,典当经营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不合格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违规对外投资或抽逃挪用注册资金的;
2.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变更典当经营企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东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3.有扰乱金融秩序行为的(包括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等);
4.有故意违法经营行为的(如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情节严重等);
5.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的;
6.领取《营业执照》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7.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两次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8.拒不参加年审的;
9.当票使用混乱,不使用机打当票,,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的;
10.息费收取严重违规的(如息费收取严重超范围或存在多次超过规定范围);
11.不使用全国典当监督管理系统,不按时报送月报的;
12.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关要求
一是切实提高认识。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典当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重要性,把年审工作作为加强典当经营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措施。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年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把握年审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问题,切实发挥年审在监管中的作用。
二是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典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典当经营企业年审报告书》(2012年度)(见附件2);要在认真核实典当经营企业年审报告书的基础上,根据平时对各典当经营企业的了解和有关记录,认真填写《江西省××市典当经营企业业经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对“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实收资本”、“典当余额”、“典当总额”、“业务笔数”等指标,要在充分理解指标概念和含义,弄清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如发现典当企业存在漏报、瞒报等问题,将按《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是认真审核。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典当企上报的年审材料按审查重点逐条进行审核,并形成年审报告。年审报告既要对整个辖区内典当业发展情况进行总结,又要对每个典当经营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包括经营情况、监管情况、经营特色、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对违法违规、不接受监管的典当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予以撤销。
联系人:黄乃忠,联系电话:0791-86246676
电子邮箱:smc993@126.com
附件:1.江西省2012年度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
2. 典当经营企业年审报告(样式)
3. 典当经营企业年审登记表(2012年度)
4. 2012年度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表
5. 当票申购和使用情况表
江西省商务厅
20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