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商务部 » 正文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做好典型企业试报数据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8    浏览次数: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第一次典型企业试报数据核查、整改工作,确保第二次试报全部符合质量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数据核查整改工作的必要性

  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只有来自企业基层数据全面、准确、真实,才能使商贸流通业统计指标客观反映行业发展实际,成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和引导行业科学发展的依据。因此,典型企业数据质量关乎整个商贸流通业统计体系建设的质量。
  从第一次试报数据看,各地企业报表合格率总体偏低。会展业、批发业、零售业、生产资料批发业、住宿业、融资租赁业、仓储业、电子商务、农产品批发业、餐饮业、沐浴业等报表完整率较高的行业,都不同程度存在准确度不高的问题;其他行业不仅报表指标完整率低,有的行业甚至不足50%,而且部分报表明显存在指标不全、数据不准等问题,一些报表缺少上年度可比数据和财务效益类指标,指标之间不协调、不匹配,数据误报、错报甚至错用计量单位。
  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数据核查整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抽调得力人员,认真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为第二次数据试报实现报表完整、指标齐全、数据准确、指标间协调匹配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认真做好核查整改工作

  (一)全面普查。对各行业的每份报表,逐项进行全面、严格核查,实现报表审核全覆盖、无遗漏。
  (二)把握重点。主要从报表指标完整性、数据准确真实性、指标间协调匹配性等三个方面加以核查:
  一是核查报表指标是否齐全。对企业基本情况、从业人数、销售收入或营业额、上年度指标、财务类指标等必填项目必须补齐填全;对可合理缺项的要根据企业实际进行填报。针对第一次试报中普遍缺少上年度指标、财务类指标问题,除个别新成立企业,其他企业都应补全。各地在审核时要对必填指标认真把关,确保报表完整、无缺项。
  二是核查指标之间的是否符合逻辑。在同一报表中各项指标存在一定的关联和逻辑关系,因此,不仅要检查各个指标的真实性,还要检查指标之间匹配性和逻辑合理性。包括资产总计应等于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之和,营业收入应等于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利润总额应大于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应大于主营业务利润;营业收入应大于应交税金;营业面积等指标应大于等于零,等等。
  三是核查数据是否符合行业实际。要根据当地各行业以及同类型企业平均水平,查看相关报表中数据是否与行业实际情况相吻合。包括本期数据与上年数据同比变动幅度是否正常;企业人均销售收入、人均工资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是否过大或过小。对财务类指标,要根据行业总体水平进行研判;对年度同比指标,要指导企业结合历史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对变化较大、不合理甚至出现极值的问题要重点关注,据实校正。
  (三)比照实例。各地可参照各行业合格报表实例(见附件),进行逐张逐项核查。
  (四)上下联动。各地要积极组织相关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企业联合行动,层层做好核查,边查边改。收到我部整改通知的省市,要全面落实相关要求。

  三、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数据质量核查及整改工作,主管厅局长是第一责任人,牵头处室和协同处室的处长要全面承担起具体落实的职责,确定专人负责数据核查、整改工作。审核人员应对所审核的报表予以签名确认。
  (二)保证质量。各地要把保证数据质量放在首位,加强督导、抽查和质量把关,指导有关方面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核查工作。对审核不认真、把关不严格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提醒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确保核查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三)按时完成。各地要制定核查整改工作计划,倒推时间进度,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数据核查、整改工作于2013年1月15日前全部完成。

    联系人:蔡少锋胡迪
    联系电话:010-8509379385093758
    电子邮箱:ltliutong@mofcom.gov.cn
    传真:010-85093762

    附件:各行业合格报表实例
 

商贸流通统计工作办公室
  (代 章)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