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春市建筑节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等四家检测机构进行处理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4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测机构: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质监认函[2012]242号)要求,于2012年8月22日-11月2日,对长春市辖区内建材、消防检测机构和质监系统质检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并上报了检查结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研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长春市建筑节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拒绝接受检查组的检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停止该机构检测工作,吊销其检测资质,收回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二)“长春华诚建筑材料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环境管理混乱,试验样品无样品标识,有些检验报告无原始记录支撑,有的检测项目仍执行作废标准,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责令其暂停检测工作六个月,由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回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暂停期限从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6月25日止。(三)“吉林省永安消防电气设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场所发生变更未到发证部门备案,2012年度未实施内审和管理评审,部分检测报告无原始记录支撑,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责令其暂停检测工作六个月,由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回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暂停期限从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6月25日止。(四)“吉林省宇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2012年度内审、管理评审、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均未进行,未能提供出2012年度的检验报告,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责令其暂停检测工作六个月,由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回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暂停期限从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6月25日止。

  以上四家检测机构要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查找原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待整改自查符合要求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整改验收达不到要求或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注销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在暂停检测工作期间,不得向社会承担检测工作或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使用计量认证标志。对在暂停期内仍继续从事检测工作的,一经发现,将吊销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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