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160元燉月;第二档: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抚远县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050元燉月;第三档: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各区、伊春市伊春区、各县级市、鸡东县为900元燉月;第四档: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850元燉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1元;第二档: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抚远县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9元;第三档: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各区、伊春市伊春区、各县级市、鸡东县为8.5元;第四档: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8元。

  三、全省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要按时进行调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增加的资金可继续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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