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安全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工商局、黑龙江电监办制定的《黑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省安全监管局 省发改委 省工信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省工商局 黑龙江电监办为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总量,促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以降低矿山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压总量、上规模、调结构、强保障、上水平”为主线,以“关闭、整合、整改、提升”为手段,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1.关小扶大、淘汰落后。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型矿山,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扩大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减少矿山企业数量,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2.标本兼治、整改提升。加强矿山管理,规范开采行为,强化基础工作,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不断提高矿山技术、工艺、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3.依法依规、稳步推进。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年底,依法整顿关闭无证开采、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829座以上,努力改变矿山“多、小、散、差”的状况;小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山开采安全秩序进一步好转;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整顿关闭的范围
(一)依法取缔关闭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依法关闭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限期关闭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三、关闭程序和关闭标准
(一)关闭程序。
1.认真排查,依法确定关闭矿山企业名单。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发改、工信、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依据本方案确定的矿山关闭范围和对象,认真进行排查摸底,确定本地关闭矿山企业(含尾矿库)名单,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当地政府应在7天内依法作出关闭或不予关闭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市(地)政府(行署)确认汇总后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严格审核,依法公告关闭矿山企业名单。县(市、区)政府要对关闭矿山企业名单进行认真核准,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并于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关闭矿山企业(含尾矿库)名单,确定关闭时限,向关闭矿山企业下达关闭通知书。
3.严格程序,依法收缴关闭矿山企业相关证照。公告期结束后,由省、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的审批权限,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4.严格标准,依法实施关闭矿山企业关闭工作。县(市、区)政府组织安全监管、发改、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公告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关闭标准依法实施关闭。
5.严格验收,确保关闭矿山关闭到位。关闭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安全监管、发改、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进行验收。同时将每季度关闭矿山企业情况逐级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整顿关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
(二)制定方案,明确目标。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关闭任务,组织制定本地2012年至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于2013年1月20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工作方案要针对本地实际,将整顿关闭任务逐年逐户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落实责任人。
(三)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省政府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开展此项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矿山整顿关闭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牵头部门,明确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工商、安全监管、电力等相关部门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牵头部门要主动工作,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四)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按照省里下达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发挥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五)认真履职,关闭到位。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关闭标准,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矿山关闭工作完成后,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验收。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强化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严格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完成矿山关闭计划。
(六)加强督导,严格问责。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责任,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开展。要强化问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