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市(行署)、县(市)科技局,部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
《黑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颁布于1994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工作发展,我省拟重新制定《黑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去,请认真审阅修改,并将修改意见于2013年1月21日前,正式纸件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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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