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经研究,从2013年开始,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由教育部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完善本区域内配套性规定,明确本省高校申请副教授评审权的原则、条件、程序等,认真做好本省高校申请副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请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授予高校副教授评审权的情况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高校申请教授评审权,仍按照既有的条件、程序,于每年6月30日前,报教育部审批。将定期在教育部网站公布具有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高校名单。
特此通知。
教育部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