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2-11    浏览次数:2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保障民生为核心,以构建适应城市发展和环境变化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为目标,以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增强城市整体排水防涝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把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作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紧迫任务,进一步构建科学化、现代化城市排水防涝体系。二是突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综合衔接的原则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搞好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三是根据城市自身功能定位、发展条件和城市排水防涝需求等特点,科学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

  二、目标任务

  各地要在2014年3月底前,结合各自实际,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3年)》,设市城市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任务。建设一批雨水调蓄设施,基本消除城市易涝积水区域,在2023年前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一)抓紧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规划。

  1.全面开展设施普查。各地要按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建城〔2013〕88号)要求,对当地的地表径流、排水设施、积水区域、汛期隐患、受纳水体、泄洪河道等情况进行普查,收集整理城市排水防涝历史数据,建立城市排水防涝地理信息系统。

  2.合理确定控制标准。各地要研究制定建设用地地表径流控制指标,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等相衔接。及时调整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标准,为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在人口密集、灾害易发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并可视城市发展实际适当超前提高有关建设标准。根据气候变化情况,会同气象部门评估和修订暴雨强度公式,于2014年年底前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

  3.科学编制规划。各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建城〔2013〕98号)要求,结合城市防洪、水系、道路、绿地等相关规划,科学确定城市排水、滞渗调蓄、雨洪行泄等排水防涝设施的布局、标准、数量、规模和建设任务。要抓紧编制《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3年)》,报请本级政府依法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于2014年3月底前报省住建厅。

  (二)加快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1.强化规划的实施。各地要按照建城〔2013〕98号文件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将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工程项目,制定实施计划。在城市建设中,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时序进行,科学利用地面、地下空间,保证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用地和管位需求。在旧城改造中,要科学控制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布局,有效控制地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尤其要保障人口密集区和城市主干道的运行安全。新建小区排水防涝设施应按规划同步建设,资金纳入开发成本。建设单位应当在排水防涝工程施工前将设计方案报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工程竣工后报排水防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3年)》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降低标准。各地每年度都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防水排涝的重点项目、重要设施、灾害类型等进行对比分析,评估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

  2.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发改、住建等部门要尽快启动城市排水防涝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认真搞好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的技术论证和审核把关,建立相关的监管和审核机制,提高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环节审批效率。要结合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的编制,逐步建立城市排水防涝工程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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