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冬季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1

  2012年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开展了春季种子市场抽查、夏季种子生产基地检查以及秋季生产种子定期抽查等一系列工作,种子质量得到了保障,保证了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为全面落实种子执法年工作,进一步加强种子质量监管,防范种子质量事故,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2]35号)要求,我委决定开展2012年冬季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内容

  抽查范围为我省种子企业加工包装线上或仓库内待售的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数量至少覆盖70%的省级以上发证企业,每家企业抽取2个以上样品。

  本次抽查内容:一是生产经营情况核查,核查企业是否按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按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生产销售的种子与档案是否相符;二是种子质量检测,开展种子净度、发芽率、水分检测,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以及品种真实性检测。

  二、工作安排

  此次抽查由省种子管理站统一组织实施,市(州)农业部门及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一)扦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种子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扦样,扦样工作于2013年1月上旬开始,1月10日前完成(附件1  扦样任务分配表)。

  扦样工作要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GB/T 3543.2-1995)的技术要求进行,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少于两名,且至少有一名持证扦样员。扦样人员须向被抽查企业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告知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本次监督抽查性质、范围及采用的技术规范等。

  每一种子批共扦取两份样品,一份送验样品,一份备份样品。扦样数量应当满足种子检测以及备份样品留存的合理需要,送验样品数量不得少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重量,玉米送验样品重量2000克,水稻送验样品1000克;供水分检测的送验及备份样品抽取200克,密闭防湿包装。正确填写扦样单,种子样品须经扦样员、被抽查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确认;对于未抽到样品的,被抽查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

  (二)检验:种子净度、水分、发芽率由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于2013年2月5日前完成。

  种子纯度田间种植鉴定:由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黔南州、遵义市、遵义县、绥阳县、平坝县种子管理站负责种植和田间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在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

  品种真实性检测:田间种植鉴定和DNA指纹鉴定相结合。田间种植鉴定由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DNA指纹鉴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此项工作在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

  净度、水分、发芽率和纯度检验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技术规程》(GB/T 3543—1995)的要求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方法执行NY/T 1432-2007《玉米品种鉴定 DNA指纹方法》和NY/T 1433-2007《水稻品种鉴定 DNA指纹方法》,部分内容需要调整的,须报省农委备案后执行。品种真实性和纯度检验采用当地正季田间种植鉴定。

  (三)检验结果处理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要及时向被抽查企业和生产商送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商应当在接到结果通知单之日起,水分和品种纯度项目在5日内,其他项目在1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种子质量检验结果判定执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1-2008)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995)中与规定值比较所用的容许误差。

  省农委对此次抽查结果进行统一通报,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农业部

  种子管理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行动是加强种子市场源头治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各级农业部门及其种子机构务必高度重视,选派业务骨干,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二)规范抽查程序。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在扦样、生产商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结果判定和报送等各个环节依法规范操作。

  (三)依法加强监管。对于本次检查中不能提供种子样品的企业扦样单位,要实地查看加工仓库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档案,要求企业出具书面证明,以便再次跟踪抽检。

  (四)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推进工作,准确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和数据。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农委反映。

  附件 1、2012年冬季监督抽查扦样任务分配表

  2、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3、农作物种子扦样单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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