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费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4

  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新规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相关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接受患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通知指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将现行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项目。其中,村卫生室中医一般诊疗费由现行3元调整为6元,西医一般诊疗费由现行2元调整为5元;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一般诊疗费由现行5元调整为10元,西医一般诊疗费由现行4元调整为9元,连续诊疗3天为一个疗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规定允许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合理施治,合理使用,并实行事前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收取费用。便民门诊不收取一般诊疗费。

  通知明确,村卫生室中医一般诊疗费全额报销,西医一般诊疗费报销4元,个人自付1元;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一般诊疗费报销9元,个人自付1元,西医一般诊疗费报销7元,个人自付2元。城镇居民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后剩余部分,在不增加个人负担的前提下,按照统筹地区门诊统筹规定比例支付。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纳入村医收入。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作为新增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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