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8    浏览次数:2

浙财社〔2012〕32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

  为深入推进我省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促进就业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安排

  本通知所称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安排,按规定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含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培训等补贴的资金。各地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合理制订年度职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优化促进就业资金支出结构,加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投入,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能力。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二、关于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资金整合、政策统一的原则。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将由财政安排的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要按照工种(职业)技能难易程度及其培训时间长短、成本差异和培训后就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对于同一工种相同等级的技能培训,实行城乡统一的补贴政策。

  (二)坚持政府引导、保障重点的原则。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培训补贴目录,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调动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政府培训资金重点保障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退役士兵等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当地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培训。

  (三)坚持就业导向、绩效评价的原则。各地要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培训后就业率挂钩的机制,突出培训补贴的就业导向。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加强培训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关于补贴对象

  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企业。

  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履行就业失业登记义务的城乡劳动者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过第一次培训补贴的人员,次年起不得重复享受相同培训项目相同等级的技能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对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通过集中培训、师傅带徒弟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以及因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技术进步和培养紧缺高技能人才等情况而组织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和履行就业失业登记义务的企业。各地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享受培训补贴的企业范围,并向实体经济倾斜。

  四、关于补贴标准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并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企业转型升级、物价水平相挂钩的补贴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调整机制。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实行培训补贴的行业工种目录。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或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培训的类型和层次,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类培训补贴标准。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培训合格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工种补贴标准全额补贴;对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培训工种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中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后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等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培训补贴标准或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培训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定额补贴。

  以上有关具体补贴标准和比例(或补贴额度)由各地财政、人力社保部门确定。

  五、关于培训工作管理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并建立健全对定点培训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对考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定点培训资格。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各培训机构实际培训能力,将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到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及所承担的培训项目名称;严格执行培训开班事前审批、事中抽查、事后鉴定考核制度;依托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各类培训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引导定点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或定岗培训。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培训台账,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定期报送培训信息;对在一定标准内实行全额补贴的培训项目,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政府补贴标准。

  六、关于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管理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行直补个人或企业的方式。尚无条件实行直补个人的地区,可委托职业培训机构代理申请和发放。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其中已就业或创业的还需提供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对农村学员、零就业家庭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各地可按实际培训时间给予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其中,生活费补贴申请需提供农村户籍、零就业家庭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材料。

  职业培训机构代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代理申请协议、培训人员花名册等。

  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开班申请等材料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级情况,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情况说明、企业职工经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情况、申请补贴资金金额、企业开户银行账户,并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记录)等凭证材料。

  (二)审核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公示并签署意见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如有必要,应进行实地查核。

  (三)拨付

  对企业申请的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国库管理制度和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对个人申请的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对由职业培训机构代理申请和发放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

  七、关于监督检查

  各地要建立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和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逐步实现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程度,并实现与财政部门互联互通。要完善举报网络和举报电话等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职业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八、其他事项

  1.各地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2.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已发布的有关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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